相信大家都對江歌案有所了解了,而這起案件最讓人關(guān)注的并不是殺人兇手陳世峰,而是并未參與殺人的劉鑫,很多人都認為劉鑫是間接殺害江歌的兇手,那么江歌案劉鑫做了什么,讓無數(shù)人譴責她的所做所為呢,接下來小編就帶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江歌案劉鑫做了什么
前幾年江歌案在網(wǎng)絡(luò)上瘋傳,在江歌案中最讓人關(guān)注的一個人并非是兇手,而是江歌的閨密劉鑫。作為被害人江歌最好的閨密和室友,在江歌面臨危險的時候,她并沒有給予任何幫助,反而將房門緊鎖,躲在屋內(nèi)不敢出來,間接導致了江歌被其前男友殘忍殺害。在江歌為了不讓陳世峰進屋子,哪怕身中數(shù)十刀,哪怕自己已經(jīng)奄奄一息,哪怕自己命不久矣,她都沒有松開門。反觀,江歌的閨蜜劉鑫做了什么?在陳世峰把屠刀落在江歌身上的時候,劉鑫非但沒有開門,而且并沒有報警,也沒有向外界求救。 更過分的時候,在警察對劉鑫進行詢問的時候。不知道劉鑫處于什么心理,她竟然說自己不知道兇手是誰。這個謊言,讓當時的警察破案一度陷入了絕境。而且,也給當時社會對于江歌的輿論產(chǎn)生了非常不好的影響。
江歌母親要求懲治殺人兇手陳世峰,但是因為當時沒有監(jiān)控和人證,所以一度也遇到了很多困難。而江歌用生命維護的好閨蜜劉鑫卻選擇了消失,甚至想盡了各種辦法讓自己脫離這個案件。劉鑫的種種行為讓人十分寒心。
江哥的母親起訴劉鑫案是因為江歌在日本留學期間被她合租密友劉鑫的前男友陳世峰刺死。案發(fā)前幾天陳世峰和劉鑫發(fā)生過爭執(zhí),案發(fā)當日,劉鑫約江歌一同回公寓,在門口遇到等候在此的陳世峰,劉鑫先行回屋,而江歌卻在走廊中被陳世峰刺死,送醫(yī)院搶救無效身亡。江歌母親起訴劉鑫,指責劉鑫在女兒的死亡過程中沒有盡到道德義務(wù)、見死不救。2017年12月,陳世峰被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判處有期徒刑20年。但是,江歌母親認為劉鑫也應(yīng)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江母起訴了劉鑫。
1、在江歌母親起訴殺害自己女兒的兇手陳世峰需要劉鑫作證的時候,劉鑫選擇了直接消失,還威脅江歌母親要停止協(xié)助配合。更是將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劉暖曦,在微博上諷刺江歌母親。
2、江歌和劉鑫曾經(jīng)是很好的閨蜜。在劉鑫和其男友陳世峰分手后,江歌為了幫助自己的閨蜜,被憤怒的劉鑫前男友殘忍殺死。當時兩個人僅隔一個門的距離,但是劉鑫卻選擇了不站出來,就這樣看著自己的好閨蜜江歌被殺害,江歌這個善良的姑娘為了劉鑫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江歌母親江秋蓮訴劉鑫生命權(quán)、身體權(quán)、健康權(quán)糾紛一案,在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宣判,法院判決被告劉某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jīng)濟損失496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2016年11月3日,江秋蓮的獨生女兒江歌在日本東京被劉某曦的前男友陳世峰殺害。劉某曦是江歌在日本留學時的同鄉(xiāng)、好友。案發(fā)前兩個多月,劉某曦因陳世峰不同意與其分手產(chǎn)生爭執(zhí)而向江歌求助,江歌同意她與自己同住。
2016年11月2日15時許,陳世峰找到劉某曦與江歌同住的公寓,上門糾纏滋擾,劉某曦向已外出的江歌求助。江歌提議報警,劉某曦以合住公寓違反當?shù)胤?、不想把事情鬧大為由加以勸阻,并請求江歌回來幫助解圍。江歌返回公寓將陳世峰勸離。之后,江歌返回學校上課,陳世峰則繼續(xù)尾隨劉某曦并向其發(fā)送恐嚇信息。劉某曦為擺脫其糾纏求助同事充當男友,陳世峰憤而離開并給劉某曦發(fā)信息,稱“我會不顧一切”。其間,劉某曦未將陳世峰糾纏恐嚇的相關(guān)情況告知江歌。
當天23時許,劉某曦因感覺害怕,通過微信要求江歌在地鐵站等她一同返回公寓。11月3日零時許,二人匯合后一同步行返回公寓。二人前后進入公寓二樓過道,事先埋伏在樓上的陳世峰攜刀沖至二樓,與走在后面的江歌遭遇并發(fā)生爭執(zhí),其間走在前面的劉某曦打開房門,先行入室并將門鎖閉。陳世峰在公寓門外,手持水果刀捅刺江歌頸部十余刀,隨后逃離現(xiàn)場。劉某曦在屋內(nèi)兩次撥打報警電話。江歌因左頸總動脈損傷失血過多,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
此后,江秋蓮與劉某曦因江歌死亡原因等產(chǎn)生爭議,劉某曦還通過網(wǎng)絡(luò)方式對江秋蓮發(fā)表過刺激性言語。江秋蓮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劉某曦賠償江秋蓮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等各項經(jīng)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70609.33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判決:劉鑫需賠償江母逾69萬元
并承擔全部案件受理費
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曦作為江歌的好友和被救助者,對于由其引入的侵害危險,沒有如實向江歌進行告知和提醒,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之時,為求自保而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將江歌阻擋在自己居所門外被殺害,具有明顯過錯,應(yīng)當承擔相應(yīng)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在江歌母親起訴殺害自己女兒的兇手陳世峰需要劉鑫作證的時候,劉鑫選擇了直接消失,還威脅江歌母親要停止協(xié)助配合。更是將自己的名字改成了劉暖曦,在微博上諷刺江歌母親。
2、江歌和劉鑫曾經(jīng)是很好的閨蜜。在劉鑫和其男友陳世峰分手后,江歌為了幫助自己的閨蜜,被憤怒的劉鑫前男友殘忍殺死。當時兩個人僅隔一個門的距離,但是劉鑫卻選擇了不站出來,就這樣看著自己的好閨蜜江歌被殺害,江歌這個善良的姑娘為了劉鑫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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