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2月24日,全國檢察機關實行“首辦責任制”。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宣布在全國檢察機關實行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述工作首辦責任制。
據(jù)了解,控告申述首辦責任制是指各級檢察機關對控告申述檢察部門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職責和管轄范圍,對屬于本級檢察院管轄的控告、舉報和刑事申述、刑事賠償案件,嚴格責任,全程負責,嚴明賞罰,將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huán)節(jié),避免當事人反覆信訪、重復申述、久訴不息的一種責任制度。首辦責任制的基本要求是依法受理,全程負責,及時息訴,力爭把問題解決在首次辦理環(huán)節(jié)。其基礎是制度,即制定切實可行、操作性強的責任規(guī)范;其核心是責任,即誰辦理,誰主管,誰負責;其關鍵是落實,即言必信,行必果,賞罰分明。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趙登舉指出,實行控告申述工作首辦責任制,主要抓好以下幾個環(huán)節(jié)。第1,對首次受理來信來訪,必須堅持文明熱忱、認真負責的態(tài)度,依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及時、準確地分流,對移送本院其他部門辦理的認真催辦,并作好來信來訪人的答復和疏導工作;第2,對首次辦理的控告、舉報案件,必須依照有關規(guī)定,該初查的初查,該立案的立案,不能長時間久拖不辦;第3,對首次辦理的刑事申述案件,該立案復查的必須立案復查,不能出現(xiàn)當事人越級申述,被上級交辦才立案的情況,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不出現(xiàn)毛病,該糾正的堅決依法糾正,減少、杜絕出現(xiàn)該糾不糾、當事人到上級申述后案件被糾正的情況,必須把息訴作為辦案的必經(jīng)程序,不出現(xiàn)當事人反復申述、久訴不息的情況;第4,對首次辦理的刑事賠償案件,應當受理的賠償要求必須受理,不允許上推或拒不受理,該立案的應及時立案,嚴格依照法定時間辦結,必須認真履行賠償決定,積極做好落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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