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7年前的今天,1993年12月31日,兩名大陸劫機犯在臺被判刑10年。
1993年12月31日,新華社報導:1993年4月劫機去臺的劉保才、黃樹剛已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其余劫機犯也正在審理中。劫機犯不得在臺申請居留。
自產生歹徒劫持民航機去臺灣事件后,臺灣輿論反應強烈,認為劫機犯應全部遣返大陸,依照有關規(guī)定,對以強橫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者,應依照有關規(guī)定判處死刑、無期徒刑,而且不能緩刑。1993年12月8日劫機去臺的劫機犯高軍,在桃園監(jiān)獄看守所關押期間,情緒一直不穩(wěn),于12月23日清晨企圖自殺未遂。
此前,12月18-22日,海峽兩岸關系協會商談小組在臺北與臺灣海峽交換基金會就落實汪辜會談有關協議進行工作商談,其中重點商談了兩岸劫機犯遣返問題。
海峽兩岸關系協會有關人士說,這次商談的重點是兩岸劫機犯遣返問題,商談獲得了很大進展,達成了重要共鳴。雙方一致認為,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劫持民航客機是嚴重的刑事犯法,應予以嚴厲懲治,劫機犯原則上1律遣返。在此基礎上,雙方經過認真商量,初步擬訂了有關兩岸劫機犯遣返協議體例的基本框架,具體文字表述還要商量。
兩岸劫機犯遣返協議體例的基本框架大致包括適用范圍、遣返原則、強迫措施、遣返要求、遣返方式與交接等方面的內容。據了解,該協議適用于兩岸人員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劫持兩岸1方民用航空器飛往另外一方的犯法;遣返原則上以馬祖、馬尾為海運交接地點,并得視實際需要約定以金門、廈門為交接地點;等等。
有關人士說,兩會商談人員均表示,兩會應盡早就遣返劫機犯問題繼續(xù)商談,就該協議若干條款的文字表述進一步協商,以便盡早達成協議。
本文地址:http://www.mcys1996.com/lishitanjiu/146141.html.
聲明: 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無法核實真實出處,未能及時與作者取得聯系,或有版權異議的,請聯系管理員,我們會立即處理,本站部分文字與圖片資源來自于網絡,轉載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立即通知我們(管理員郵箱:douchuanxin@foxmail.com),情況屬實,我們會第一時間予以刪除,并同時向您表示歉意,謝謝!
上一篇: 原創(chuàng)愛上自己的聲音參加果雪兒國學經典···
下一篇: 馬昆首次分離出精子產生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