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49年前的今天,1972年4月10日,《制止生物武器公約》簽署。
《制止生物武器公約》全稱《制止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發(fā)展、生產及貯存和燒毀這類武器的公約》。公約共15條,主要內容是: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不發(fā)展、不生產、不貯存、不獲得除和平用處外的微生物制劑、毒素及其武器;也不協(xié)助、鼓勵或引導他國獲得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9個月內燒毀一切這類制劑、毒素及其武器;締約國可向聯(lián)合國安理睬控訴其他國家違背該公約的行動。
公約草案于1971年9月28日由美國、英國、蘇聯(lián)等12個國家向第26屆聯(lián)大聯(lián)合提出的,經聯(lián)大通過決議,決定推薦此公約。1972年4月10日分別在華盛頓、倫敦和莫斯科簽署。1975年3月26日公約生效。各國在自愿的基礎上遵照該公約。1984年9月20日,中國決定加入此公約。1984年11月15日,中國分別向英、美、蘇政府交存加入書,公約同日對中國生效。至2001年7月,共有162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144個國家批準了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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