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北京大學爆炸案』作案人黃旻翔,因犯爆炸罪于被法院依法判處無期徒刑。
2003年4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清華、北京大學爆炸案作出1審判決。法院認為,黃旻翔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導致多人受傷,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動已構成爆炸罪,應予懲辦。
據法院介紹,26歲的被告人黃旻翔,福建省福州市人,中專文化程度,捕前系海南省瓊山宏豐農業(yè)開發(fā)有限公司職員。為到達實行爆炸活動制造個人影響的目的,黃旻翔于今年2月21日攜帶黑炸藥等物品來到北京,前后到清華大學、北京大學選擇作案地點。為實行爆炸活動,黃購買了用于制造爆炸裝置的物品,組裝了兩套定時爆炸裝置。
2月25日11時20分許,黃將設定了起爆時間的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后乘車來到北京大學,將另外一定時爆炸裝置放置在北京大學農園食堂。11時50分、13時20分許,兩個爆炸裝置分別爆炸,造成9人遭到不同程度的身體傷害;清華大學荷園教工餐廳和北京大學農園食堂的部份建筑被炸毀,造成財產損失人民幣22萬余元。作案后,黃旻翔于當日逃離北京。
案發(fā)后,中共中央、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唆使有關部門救治傷員,抓緊破案。在公安部指揮調和下,北京市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干氣力組成專案組,多警種密切協(xié)作,在福建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北京警方于3月8日清晨將犯法嫌疑人黃旻翔抓獲。黃旻翔對制造這兩起爆炸案的犯法事實供認不諱,在接受警方審判時稱:『選擇在清華、北京大學制造爆炸案,是由于兩校都是名校。在那里弄爆炸可以出名?!?/p>
法院于4月1日公然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向法庭出示了證人證言、鑒定結論等證據材料。在法庭主持下,公訴人、被告人黃旻翔及其辯解人對當庭出示的證據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還進行了法庭辯論。黃旻翔對起訴書指控其在清華、北京大學連續(xù)制造兩起爆炸案的事實供認不諱,并表示認罪服法,對自己的行動導致受害者身體受傷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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