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5月2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出《關于制止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經商的決定》。
《決定》指出很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社會關系,參與套購國家緊缺物質,進行非法倒買倒賣活動,已引發(fā)大眾的不滿,嚴重的侵害了黨的威望,對他們本人是嚴重的腐蝕。
為了增進黨風和社會風氣的根本好轉,決定:凡縣、團級以上領導干部的子女、配偶,除在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企業(yè),和在為解決職工子女就業(yè)而創(chuàng)辦的勞動服務性行業(yè)工作者外,1律不準經商。
所有干部子女特別是在經濟部門工作的干部子女,都不得憑仗家庭關系和影響,參與或受人指派,利用牌價議價差別,拉扯關系,非法倒買倒賣,攫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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