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編知道讀者都很感興趣唐朝的故事,今天給大家?guī)砹讼嚓P(guān)內(nèi)容,和大家一起分享。
唐朝大理寺是唐朝最高司法機關(guān),依法行使中央司法審判權(quán)。主要職責有兩點:一是審理中央百官以及京師徒刑以上的案件;二是復核或者重新審判刑部移送過來的死刑和疑難案件。
《大唐六典·大理寺》上記載:“大理卿之職,掌邦國折獄詳刑之事,以五聽察其情,一曰氣聽,二曰色聽,三曰視聽,四曰聲聽,五曰詞聽。以三慮盡其理,一曰明慎,以讞疑獄,二曰哀矜,以雪冤獄,三曰公平,以鞠庶獄。凡諸百司所送案犯,罪至流、死,皆上刑部,覆于中書、門下。”
除了以上職能外,大理寺還會參與立法,大理寺官員在對案件進行審判的同時,也參與制定和修改律令的工作。同時,大理寺也負責管理監(jiān)獄。
唐朝大理寺的最高長官叫大理寺卿,總管大理寺的一切事務(wù),從三品。簡單一點來說,大理寺相當于現(xiàn)在的最高人民法院,大理寺卿相當于現(xiàn)代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大理寺卿下面設(shè)少卿2個人,也就是副長官,從四品上。大理丞6個人,主要職責就是審判,從六品上,掌分判寺事,正刑之輕重。大理正2個人,從五品下,主要職責就是復核大理丞的審判,根據(jù)刑法科條參議用刑之輕重,若大理丞斷罪不當,則以法正之。
除此之外,還有些具體執(zhí)行人員,比如主簿,負責掌大理寺之印章,凡官吏抵罪及雪免,皆立簿籍。獄丞,負責掌率獄史,管理囚徒。大理司直,從六品上,主要負責出使按獄和監(jiān)刑,以及參與大理寺的一些疑難案件。當然,還有其它職位。
總之,整個大理寺上上下下加起來大概有三百多個人,官吏的職責清晰,分工明確,有條不紊的運行著。
那么,大理寺從何而來?
自古有之,實際上,我國歷史上很早就有專門負責刑法的官職,只不過叫法不同而已,周王朝以前叫士,西周時叫秋官,春秋時叫大理,戰(zhàn)國時代叫廷尉,秦漢沿襲廷尉的叫法。
廷尉是秦漢九卿之一,也是廷尉寺的長官,秩中二千石,屬官有廷尉正、廷尉監(jiān)、廷尉平等,都是司法官。北齊以后,廷尉正式改稱大理,隨后一直沿用到明清。也就是說從北齊開始,古代最高司法官和司法機關(guān),正式確定為大理寺卿和大理寺。
具體到唐朝,大理寺的叫法也曾更改過,比如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詳刑寺,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為司刑寺,神龍元年(公元705年)改回舊稱大理寺。
肯定有人好奇,為什么叫“大理寺”?
據(jù)《甘石星經(jīng)》上的記載:“大理二星,在宮門內(nèi),主刑獄事也”,《玩象玩占》上稱:“大理二星在垣門之左,靠近陰德?!彼?,主管刑獄的官員也有“大理”之稱?!俄n非子》里面也有說:“理,治獄官也。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p>
“理”在《韓非子·解老》中解釋為:“凡理者,方圓、短長、粗靡、堅脆之分也,故理定而后物可得道也?!倍鴿h朝九卿的辦公地址也稱之為“寺”。這就是為什么叫“大理寺”的原因。
唐朝大理寺和刑部是什么關(guān)系?
刑部屬于行政機關(guān),大理寺算司法機關(guān)。刑部屬于六部之一,掌律令、刑法、徒隸并平議國家之禁令,主要負責審定朝廷法律,復核各地和大理寺送到刑部的案件,另外直接負責審理京畿地區(qū)待罪級別以上的案件。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
至于到唐朝,唐朝的刑部有一個最主要的職責就是負責審核大理寺判處仗刑以上的案件。咋一看,刑部的權(quán)力似乎比大理寺的要大。事實上果真如此嗎?不盡然。
雖然刑部對大理寺的審判有復核的權(quán)力,但并不意味著刑部能夠完全決定大理寺的審判,因為刑部如果不同意大理寺的審判,并不是一種否決,只是發(fā)回去重審,最終權(quán)還是在皇帝手中。
同時,大理寺還能復核或者重新審判刑部轉(zhuǎn)送給地方的疑難案件和死刑案件,一定程度上對刑部具有牽制。
所以說,大理寺和刑部其實是一種相互制約、相互監(jiān)督又各司其職的關(guān)系。
在唐朝,每當遇到審理重大案件的時候,大理寺、御史臺、刑部會組成三司,這三個機關(guān)的長、貳兩官聯(lián)席審訊,稱為大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卿會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大三司”,也謂之“三堂會審”。若由大理司直或評事、御史、刑部郎官聯(lián)席會審,則稱為小三司,也就是大理寺司直、御史臺御史和刑部郎官聯(lián)席會審,就叫“小三司”。
御史是古代監(jiān)察機關(guān),從秦漢到明清,中央的監(jiān)察官員,無論什么級別,都叫御史,從不改名。唐朝沿襲以前的制度,全國最高監(jiān)察機關(guān)也叫御史臺。最高長官為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缎绿茣ぐ俟僦尽吩疲骸按蠓蛘埔孕谭ǖ湔?,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臺》云:“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
唐朝,尤其是唐太宗年間,各種制度很完善,對于司法機關(guān)的職能和人選也很重視,據(jù)《唐會要·大理寺》的記載,唐太宗曾對臣屬說:“大理之職,人命所懸,此官極須妙選”。
不過安史之亂后,各種制度均遭到破壞,再加上藩鎮(zhèn)割據(jù)、宦官專權(quán),唐朝政府的各個機構(gòu)已經(jīng)無法正常運轉(zhuǎn),而作為司法機關(guān)的大理寺也未能豁免。唐朝中后期,大理寺官員無法正常履行職責,地位下降,不被重視。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映出大唐中央集權(quán)的衰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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