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4年前的今天,1919年6月28日 ,中國謝絕在凡爾賽和約上簽字。
學生在街頭散發(fā)傳單
1919年6月27日晚,在對德和約簽字前的最后時刻,顧維鈞擬定了最后1個讓步方案。方案提議在和約簽字之前,由中國代表發(fā)表1個口頭聲明,聲明簽約以后,不得妨礙將來重新提議山東問題。
聲明以下:本日在簽訂對德媾和條約之前,中華民國全權(quán)代表因該約第156、157及158款竟使日本繼承在山東之德國權(quán)利,不使中國恢復其領(lǐng)土主權(quán),實不公道,茲特以其政府之名義聲明:彼等之簽字于條約,其實不妨礙將來于適當之時機,提請重議山東問題。因?qū)χ袊还乐Y(jié)果,將妨礙遠東永久和平之利益也。陸徵祥立即批準了這一聲明。
6月28日,舉行對德和約簽字儀式。6月28日晨,駐法公使胡惟德將中國這一聲明帶至和會商量,該會秘書長以函稿送還,仍完全謝絕。中國代表團隨即公同決定,不往簽字。
當日,陸徵祥、王正廷、顧維鈞、魏宸組(施肇基早已離法)聯(lián)名致電政府,報告拒約情況,指出:此事我國節(jié)節(jié)讓步。最初主張注入約內(nèi),不允;改附約后,又不允;改在約外,又不允;改成僅用聲明,不用保存字樣,又不允;不得已,改成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而有妨將來之提請重議云云。豈知今午時完全被拒。......大會跋扈至此,竟不稍顧我國家纖微體面,曷勝憤慨!弱國交涉,始爭終讓,幾成慣例。此次若再啞忍簽字,我國前程將更無外交之可言。......不得已,當時不往簽字。
由于拒約決定非政府唆使,因此,中國代表團立即備函通知會長,聲明保存我政府對德約最后決定之權(quán)等語,姑留余地。最后,4位全權(quán)代表以奉職無狀為由,請政府免職職務,交付懲戒。
大眾高舉不承認簽字標語
駐法公使胡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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