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17日清晨3時許,南丹縣龍泉礦冶總廠下屬的拉甲坡礦產(chǎn)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礦、龍山礦、田角鋅礦井下81名礦工死亡。
事故產(chǎn)生后確當晚9時許,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打電話向縣委書記萬瑞忠匯報了事故情況,并告知有40多人死亡的消息,當晚萬也將此消息告知了原南丹縣縣長唐毓盛。7月18日晚9時許,萬瑞忠經(jīng)與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密謀后,決定對此事故不按有關(guān)規(guī)定逐級上報及組織搶救、調(diào)查,而是將事故真相隱瞞起來,并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壯龍、韋學光催促龍泉礦冶總廠處理好事故善后工作,避免事故消息泄漏。他們『不敢上報』還有另外1個重要緣由:據(jù)公訴人指控,萬瑞忠在擔負南丹縣委書記期間18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321.5798萬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涉嫌受賄罪;唐毓盛在擔負南丹縣常務副縣長、縣委副書記、縣長時間間,利用職務便利,前后14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44.52萬元,美元1000元,并為他人謀取利益,還伙同他人挪用公款95萬元。如果把事故報上去,上級機關(guān)清查下來,他們懼怕『老底』被翻出來。
玩火者必自焚,等待萬瑞忠、唐毓盛等人的是法律的重辦。
2002年6月5日上午,廣西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萬瑞忠、唐毓盛、莫壯龍、韋學光等4名被告人作出1審判決。原南丹縣委書記萬瑞忠被判處死刑;原南丹縣長唐毓盛被判處有期徒刑29年,決定履行20年;原南丹縣委副書記莫壯龍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決定履行10年;原南丹縣副縣長韋學光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決定履行13年。原河池地委書記、行署專員和1名副專員已被撤職正由紀檢監(jiān)察機關(guān)審查,負有分管責任的廣西壯族自治區(qū)1名副主席被行政記過處罰,另有120多名涉案人員分別被逮捕被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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