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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江安縣司法局人民調解員通過給叔侄倆講解三國時期的這個典故,巧妙解開四面山鎮(zhèn)某村叔侄倆心中多年的積怨,重拾親情,和睦相處。
4月初的一天,四面山鎮(zhèn)某村調解員到鎮(zhèn)調委會請求協(xié)助調解該村村民張某叔與張某侄的糾紛。某村調解員稱,該村村民張某叔(五保戶)與其侄多年不和,其侄張某侄不準張某叔從自家門前的路上通行,張某叔要求村上專門為其修一條硬化的路供其通行,村上近年來給叔侄倆調解了不下二十次,其侄態(tài)度相當堅硬,稱除非他死了,就隨便其叔通行。4月7日,四面山鎮(zhèn)調委會邀請江安縣司法局派駐四面山鎮(zhèn)指導人民調解的工作人員下村協(xié)助調解張某叔與張某侄之間的糾紛。
經了解,張某侄稱,十年前村上的公路修到其家門口后,為方便出行,其個人出錢修了五十多米水泥路面連接到村上的大公路,其叔的家與他家緊挨著,也就能通過他自建的路到達大公路,最初也沒有不讓其叔通行。張某侄稱其叔有些壞習慣,其叔不講衛(wèi)生經常在路上解大小便,還在路上堆些亂七八糟的東西,給其叔講過多次,其叔不但不聽,還隔三差五地大聲罵人,指桑罵槐地罵他一家人,他實在受不了了,就把路堵了,不讓其叔通行。
調解員了解情況后,先是給叔侄倆講法,從法治的角度給叔侄倆講權利的行使和權利的保護;然后給叔侄倆講理,從以德治家角度講為人子之責和為人父之責;通過講理講法,叔侄倆心態(tài)平靜后,調解員從親情的角度,給叔侄倆講了發(fā)生在三國時期“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故事。當調解員發(fā)現(xiàn)叔侄倆都有內疚和自責的表現(xiàn)后,適時地提出解決其叔侄倆之間的糾紛建議,最終叔侄倆在和睦的氣氛中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一是張某侄無條件地讓張某叔通行,張某叔以后注意自己的不良言行為;二是張某侄愿意為張某叔多平整出一條小路,供張某叔選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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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網購操作后
除了坐等貨品
您是否也有過
“等發(fā)票”的經歷呢
如果商家未給開具發(fā)票
是否可以要求退款呢
一個案例
為您解答
原告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在被告王某經營的某互聯(lián)網平臺店鋪購買牙膏1支,消費金額為14.9元。唐某稱,收到貨后,其聯(lián)系王某開具發(fā)票,但王某未予回復,導致其無法報銷,故訴至法院。
被告王某辯稱,唐某購買商品時,事先并未詢問能否開具發(fā)票,卻在收貨兩天后以未開具發(fā)票為由,向網購平臺前后發(fā)起4輪、持續(xù)長達13天的售后申請,每輪售后申請均是“僅退款、不退貨”,經網購平臺介入裁定后,同意其退貨申請,但唐某拒絕退貨,重新發(fā)起新一輪僅退款申請,平臺再次介入后,連續(xù)2輪駁回唐某訴求,關閉僅退款申請。另外,唐某提供的發(fā)票抬頭單位的主營范圍為咨詢服務,所購商品不進行進項稅抵扣,只應計入管理費用科目,無發(fā)票情況下不可報銷入賬,就算企業(yè)財務暫估入賬,后期若確系無發(fā)票計賬,也應做沖正處理,對應商品可做退回處理,故唐某所稱因為無發(fā)票導致無法報銷帳款而造成損失不成立。無論網購平臺和王某,自始至終都同意退貨退款,而唐某始終堅持只退款不退貨,其所謂損失系個人主觀原因造成,王某不予認可且與王某無關,懇請法庭駁回唐某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定
本案中,根據(jù)唐某的陳述,其購買涉案商品是含有報銷這一特殊交易目的,但是涉案合同并未約定唐某付款必須以王某開具發(fā)票為前提,且該特殊交易目的無法通過預判得知。因此本案中開具發(fā)票并非收款方即王某的主合同義務,而應當作為合同的從給付義務。
王某作為商品銷售方已完成了發(fā)貨義務,并為唐某所接受,唐某未對涉案商品質量等存在異議,且已完成付款,故王某的主要合同義務已經履行完畢。此時,涉案合同目的已經實現(xiàn),是否開具發(fā)票不影響該合同的效力,亦不屬于王某根本違約情形。從誠實信用的角度來講,唐某以未開具發(fā)票這一從給付義務,來抗辯其主合同義務的履行,要求王某退款,有違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且,唐某未提交相應證據(jù)證明其因報銷不能而遭受實際損失。因此,唐某要求王某因未開具發(fā)票而賠償相應損失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钡谝话偃鶙l規(guī)定:“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或者交易習慣向買受人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备鶕?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guī)定,“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fā)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jù)。電子發(fā)票與紙質發(fā)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币虼耍_具發(fā)票亦應當作為合同的從給付義務由收款方履行。
開具增值稅發(fā)票的義務在雙方簽訂合同時沒有明確約定成為合同內容時,不屬于主給付義務,而應當是從給付義務。合同的主給付義務是指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并用以決定類型的基本義務。合同的從給付義務是不具有獨立的意義,僅具有補助主給付義務功能的義務。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決定合同的類型,而在于確保債權人的利益能夠獲得最大滿足的義務。從義務在一般情況下不能與主義務構成對價關系,因此在一方履行主義務的情況下,另一方不得以對方未履行從義務為由拒絕自己的主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本案中王某是否辦理了稅務登記不在本案的審查范圍,法院也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但是法院在判決中亦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亦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供稿:魯寧
下面這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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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走訪調研,把準師生訴求。廣泛調研摸排,通過實地走訪、“我與書記校長面對面”學生座談會、新進教師座談會、校領導接待日、意見箱等形式,充分調研師生的真實需求、迫切需要,切實找準師生反映集中的普遍性問題、發(fā)展亟待解決的痛點難點問題。注重改善民生,始終聚焦師生“急難愁盼”,辦好民生實事,補齊民生短板,破解民生難題,兜牢民生底線,不斷增強廣大師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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