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給大家?guī)砉糯ㄔ?,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著小編一起看一看。
在古代案例中,??吹胶芏嘀匾讣挥伞按罄硭隆睂徟小K鞒龅膶徟薪Y果基本上成為終審。那時的“大理寺”之性質與作用很像今天的“最高法院”,那么為何將其稱為“大理寺”?
大理寺圖
這要先從古代對法官的稱謂說起。在我國古代法官有兩種稱謂,一日“士",二日“理”。早在春秋戰(zhàn)國時期,負責刑獄的官員就有“大理”的頭銜了,而這“大理”二字又源于星名。據《星經》說:“大理二星。在宮門內,主刑獄事也?!惫湃嗣孕?,認為負責刑獄的官員取這兩個星名利于量刑決獄。秦漢時期,最高法官改稱“廷尉”,西漢景帝、哀帝,東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先后四次恢復了“大理”的官名,到北齊時才正式確定“大理寺”為掌刑獄的官署名。因為自漢代起,三公所居之處日“府”,九卿所居之處曰“寺”,而“大理”之職位居九卿之列,所以把負責刑獄的最高官署叫做“大理寺”。
大理寺審判圖
“大理寺卿”也就成了一種官名,隋朝以后歷代沿用。大多數朝代都規(guī)定,大理寺判決的案件,須報刑部審批。明、清兩代重大案件又實行了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的制度,俗稱“三法司”斷案。決獄之權雖在刑部,如大理寺不同意,仍要上奏皇帝再行裁決。
戲曲三堂會審圖
清光緒二十四年(公元1898),曾把大理寺并入刑部,不久又分開仍稱大理寺。針對有人常把“大理寺”誤為僧人居住之地的情況,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遂改稱為“大理院”,這一名稱直使用到北洋政府時期,才算最終消失。
古代的法院什么樣的?
最早的法院是出現在西周時期的司寇,這是一個專門從事司法審判的一個機構,司寇與夏商兩代形成的監(jiān)獄結合,成為了我國歷史早期的司法機關。
到了秦朝建立的時候,當時設立了最高直屬的法院延尉府,延尉任院長,而地方上的司法長官則由郡守和縣令充當,這也就是為什么歷史劇中人們打官司總去縣衙告狀的原因了。事實上我國后來的封建王朝都是借鑒了這一套司法系統(tǒng),只是機構組成有所變遷。
到了漢武帝時期,尚書臺取代了延尉府成為了最高的司法機關,南北朝時期的北齊將延尉府該稱為大理寺,并且創(chuàng)立死刑由皇帝復核的制度,唐朝以后三省六部制度逐漸成熟,出了大理寺得到保留以外,又有刑部和御史臺承擔了司法職責,這個制度到了兩宋時期才得到逐步的完善,
到了明朝的時候,這個時候御史臺改為了都察院,而司法機關是由三個機構構成的,一個是大理寺,一個是刑部,還有一個就是都察院,三個部門機構的職責也是大不相同的,大理寺的職責是審判監(jiān)督,刑部成為審理案件的一個職能部門。
大理寺卿朝廷中的地位和向應力稍稍弱于刑部尚書和都察院左都御史,但是它確實一個能夠將兩個部門職責結合到一起的一個職能部門管理人員,大理寺卿在明代的司法制度建設中占有重要地位。
到了清朝的時候,我國歷史上的三司才算是正式形成,這個制度一直延續(xù)到清朝的末年時期,這所謂的三司就是大理寺,刑部,都察院,這個時期的清朝法院體系已經基本完成,屬于一個完整期。
到了清朝末年,清政府把原來掌管審判的刑部改為法部,專門負責司法行政,把原來掌管案件復核的大理寺改為大理院,作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判,同時負責解釋法律、監(jiān)督各級審判,設立總檢察廳,作為最高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取消都察院。
但是在明朝都時候,特立獨行出一個別樣的獨立于司法以外的一個機構,廠衛(wèi)特務審判機構,這個部門是由錦衣衛(wèi),東廠、西廠、內行廠組成的,這個機構主要的任務就是專門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員組成的另一特務司法審判機構。這個機構的司法主要還是向皇帝和最高集團服務的。
以上就是我國古代法律部門的出現和發(fā)展,它見證了中國封建社會司法從無到有的一個過程,也是我國古代司法的結晶的一個體現,它也記錄了中國封建王朝的歷史變遷!
一、?我們大家都知道,大理寺對于這個名字都是特別熟悉的,不是朝廷大官犯了錯誤被關押的地方,不管是在影視劇中,還是在我們的書籍中都可以看到,但是大理寺這個名字的來歷大家都不知道認識僅是根據這個表面的字眼來知道這個大理寺其實就是一個關押犯人的地方。
二、?大理寺是古代的官署名,它的作用就像今天的高級法院一樣負責審理大的案情對是能夠有實權所在的,在秦漢時期已經出現了,不過當時叫做廷尉,在北齊的時候把這個名字改成為大理寺至今也用到清朝,那么大理寺為什么叫寺呢?唐朝大理寺所斷之愛都必須報刑部之后再批準,明代的時候把刑部督察院大理寺稱為三法司,清代的時候大理寺改名為大理院畢言傳到民國時期,其實寺就是朝廷的意思,比以前古代的人把是關押犯人的地方也叫做大理市。
三、?在明太祖朱元璋的時候,他就看中了大理石的作用,任命李氏魯為首任大理寺官卿正五品,少卿從五品擔任左右丞相的官員,明朝又對大理寺的官職進行了升級,大理寺清原油五品的分為正三品,少卿最少在四品所以恰好的說明朱元璋對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對于大理寺來說,公平公正的審理辦案是官員的職責,隨著關圓的腐敗,在大理寺也會出現一些冤案錯案,所以在一些史料的記載中有朝廷對于大理寺的人選是特別慎重的,凡是擔任大理寺職務的人必須要有卓越的能力挑選官員的時候都是從堂上精挑細選的。
“大理寺”從字面意思來看像是出家修行的地方,然而并不是的,古代的大理寺相當于在現在的最高法院,主要是對刑獄案件的審理,最大的官位為大理寺卿。總得來說,在古代大理寺是最高的審判機關,主要負責朝廷官員的犯罪案件,但是所有大理寺受理過得死刑案件結果,最終還要有皇帝來決定,畢竟皇權才是至高無上的。
在古代如果遇到重大的案件,往往都會執(zhí)行三司會審,即大理寺、刑部、御史。但是最后的裁決權利在刑部的手中,如果不滿意裁決結果的話,就要上報給皇帝,由皇帝來解決。能夠被大理寺審查的人大多都不是一般的官員。
每個朝代大理寺的制度都是不一樣的,大理寺的本職工作就是負責全國各地案件的審核,所以工作并不輕松。剛開始還沒有出現大理寺的時候,有些地方官員的司法權利過大,手握生殺大權,導致有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利使得冤假錯案不斷發(fā)生,后來為了減少這些案件的發(fā)生才在各個地方都建立了大理寺,專門負責審核各個案件。
對于刑部裁決的不合理的案件,而且大理寺對對結果不同意的話還有駁回的權利,一旦駁回,案件就會送到皇帝那里,由皇帝親自受理裁決。大理寺是從南北朝北齊時期開始設立的,但是在元代時期并沒有設立大理寺,之后到了明朝才恢復了大理寺,知道滿清王朝的時候,刑部位高權重大理寺已經沒有獨立審判權,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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