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清朝的賑災制度
清朝立國近300年
那么
《大清會典》記載:“凡荒政十有二:一曰備祲;二曰除孽;三曰救荒;四曰發(fā)賑;五曰減糶;六曰出貸;七曰蠲賦;八曰緩征;九曰通商;十曰勸輸;十有一曰興土筑;十有二曰集流亡
對于災民來說
一是蠲賦
蠲賦的意思是免除錢糧賦稅。在清朝時期
二是發(fā)賑。
發(fā)賑的意思是用錢糧無償救濟災民
三是減糶
減糶的意思是將常平倉糧米減價出售
清朝注重采取市場調(diào)節(jié)手段
此外
然而
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呢?
一是政治腐敗的惡果。
在清朝前期
,尤其是康熙、雍正時期,政治較為清明,國力較為雄厚,朝廷有能力實施各種農(nóng)田水利工程,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災害的發(fā)生。但到了清朝晚期,貪污腐敗之風盛行,官員經(jīng)常在農(nóng)田水利工程上貪污克扣,導致水利失修有的膽子大的官員
二是苛捐雜稅的惡果
1644年清朝入關(guān)后
在清朝前期
,朝廷的確執(zhí)行了“永不加賦”的祖訓。可是,隨著人口不斷增多,管理成本和國家機器規(guī)模日趨龐大,朝廷每年所征收的稅賦已經(jīng)入不敷出了。為了不違背祖訓,清朝皇帝不得不挖空心思,設(shè)立了一些五花八門、光怪陸離的稅種,讓老百姓的負擔一天天沉重起來。到了清朝晚期
,由于兩次鴉片戰(zhàn)爭、中法戰(zhàn)爭、中日甲午戰(zhàn)爭、八國聯(lián)軍侵華等對外戰(zhàn)爭的失敗,朝廷被迫簽訂了大量不平等條約。這些不平等條約除了要割讓土地外,還要支付天文數(shù)字一般的賠款。這些賠款最終都變成苛捐雜稅,轉(zhuǎn)移到老百姓頭上。絕大多數(shù)老百姓被苛捐雜稅壓得沉不住氣
,掙扎在生存線上,極少有糧食和其他財力儲備,抵抗災荒的能力極為薄弱。一旦發(fā)生災荒,他們立即陷入等死的地步。古代的中國
,科技水平落后,政治失能,救濟能力根本無法應付龐大的災害,結(jié)果是有災就有荒。災荒加重,不僅摧毀了社會生產(chǎn)力,而且更加促使災荒頻繁,形成惡性循環(huán)。人民無力抵抗,只得流離失所,賣兒賣女,甚至發(fā)生“父子相食,行人斷絕”的慘事。同時,災荒對于歷史發(fā)展也有重大影響,一場天災降臨,它直接破壞了社會的穩(wěn)定,饑民們無法果腹,從而導致此起彼伏的農(nóng)民起義,最后引起朝代的更迭。所以,賑災是歷朝政府重視的大事,即使在那些兵戈四起的王朝末期亦如此。但是,賑災效果如何呢?東漢末年
,天災人禍不斷。漢獻帝興平元年,這一年軍閥混戰(zhàn),地震蝗災不斷,旱災從四月一直延續(xù)到七月獻帝讓侍御史候汶拿出太倉里的大米和豆子
古代救荒措施中,除了減免徭役
這種“天人感應”的思想最早出現(xiàn)于先秦時期
所謂“天亦有喜怒之氣、哀樂之心
其措施大致有幾個方面
另一種
,是君主下詔自責。譬如,漢章帝建初元年三月,山陽、東平地震,章帝下詔自責:“朕以無德,奉承大業(yè),夙夜栗栗,不敢荒寧。而災異仍見,與政相應。朕既不明,涉道日寡,又選舉乖實,俗吏傷人,官職耗亂,刑法不中,可不憂與!”這種自責,即使現(xiàn)在讀來除了以上兩種,還有一種是改元
,也就是更換年號以達到禳災的目的。不過,這種改元率意而為,不僅不能幫助救災,還添了諸多麻煩。中國歷代都有自然災害
,災害種類隨著社會發(fā)展越來越多,災害的頻次也越來越高,盡管歷代朝廷都采取了防災救災措施,可是一直未能阻止這一趨勢的發(fā)展。兩宋一共統(tǒng)治三百多年
,元朝統(tǒng)治九十七年,但元代的自然災害發(fā)生的頻次卻遠遠高于兩宋。到了明代
,國祚兩百七十六年,災害竟然達到了一千零十一次之多。明朝嘉靖年間關(guān)中大地震,死亡人數(shù)高達八十三萬余人。據(jù)《嘉靖實錄》中記載,一場地震,導致“二千里人煙幾絕”的慘狀。從古至今
其實在任何一個太平盛世,都難以避免天災人禍的發(fā)生
,比如乾隆年間因水患、干旱造成的災荒也時有發(fā)生,最后導致百姓流離失所、饑不果腹、災民遍地?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乾隆年間,有一個地方遭遇災害
,朝廷就在當?shù)亻_辦了施粥場,用來賑濟災民,乾隆又派出自己手下的兩位得力干將和珅、紀曉嵐前去視察粥場。他們二人一同到了粥場,看到鍋里煮的糧食然而已經(jīng)被那些貪官換成了給牲畜食用的糠麩,那個時候紀曉嵐已經(jīng)氣憤不已,誰知和珅又抓了一把沙子扔在了鍋中。和珅與紀曉嵐
紀曉嵐更加氣憤
,他嚴厲責問和珅為何要這樣做事實上
賑災粥
其實從這一件小事上
和珅劇照
和珅最會揣摩皇帝心思
,他知道如何通過最簡便的手段來維護朝廷統(tǒng)治,所以只要災民餓不死、鬧不起來,他的工作自然就完成了他的這種思想也是許多文武百官的思想
對于封建社會的平民百姓來說,土地就是他們賴以生存的根本
雍正時期這一政策只是暗地里進行,政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清朝中后期,這一政策變得寬泛
對于災荒期間的土地買賣也不好界定規(guī)范
依照《大清律例》和《大清會典事例》可知
這一嘗試最早出現(xiàn)于雍正初年。當時山東連年旱災
雍正三年三月
但是他建議此政策暗中進行
,政府不加干預也不宣傳,“茲奉諭旨,隨與兩司秉公密議得山左田土,典者可以回贖,賣者向無回贖之事。其被災時所賣之田,現(xiàn)在定期聽其回贖,至冬月即行停止最后
乾隆是五年
受災的農(nóng)民沒有能力償還高額的利息,最終只得以土地抵債
這次災后,乾隆對處理結(jié)果非常滿意
。他下令其他各省效仿學習,尤其是江蘇、安徽、山東、湖北等受災的省份及時推廣。在這些省份中,江蘇揚州、湖北漢口、安徽徽州等處聚集吧不少富商,極有可能實施土地兼并,乾隆帝要求“實力查禁”。通過乾隆的處理態(tài)度,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他的重點是打擊土地兼并,如有類似情況要求各處及時上報,“仍著各將所屬災區(qū),有無似此賤買漁利之處,據(jù)實復奏”。嘉慶十年各方上報一起土地糾紛案
,武生于麗岎“因祖遺地畝災年減價賣與郝姓,疊次呈控欲行回贖”
若因限滿不準贖回
,適以啟富戶乘災圖利之漸”。于是最終判定:“所有于麗岎祖遺地二頃八畝零,著準令各該家屬按照每畝四兩八錢之數(shù)減半向謝姓贖回。其虧折半價即令郝培德照數(shù)償還,以昭平允?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光緒年間,李鴻章推行土地回贖政策時就借鑒嘉慶帝的做法
。李鴻章認為,嘉慶年間的這宗案件,顯然于麗岎不屬于災民變賣土地糊口之列,但是如果不允許他回贖,恰恰使得富豪乘機謀取利益,因此用這種辦法,允許其回贖,處理十分恰當。
嘉慶十八年
,直、魯、豫三省旱災嚴重光緒初年,爆發(fā)的丁戊奇荒
,災后原價回贖土地的主要推動者是江南士紳階層。《申報》對此次贖田一事的倡導者有詳細的記載。江南士紳不僅慷慨解囊,還發(fā)動民間力量,組織義賑。他們籌措經(jīng)費,并向清廷請求幫助百姓原價贖回受災時賤賣的土地。這件事情引起了李鴻章的注意,李鴻章積極響應,主持回贖事宜。
英國傳教士李提摩太回憶說:“第二年(1878)
,當大災荒結(jié)束之后,省巡撫發(fā)布了一項公告,宣布前一年進行的婦女和土地買賣為無效交易。接下來是一個人當時受災最嚴重的是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