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古代騎馬撞人很感興趣的小伙伴們,小編帶來詳細的文章供大家參考。
古代沒有紅綠燈,沒有交警,除了交通事故怎么辦。
古代交通犯罪:走車馬罪
古代沒有機動車,卻一樣有交通肇事罪。
當時雖未用“交通肇事”一詞,但從古人制定的律文、情節(jié)、賠償、量刑等條款看,此類行為的性質(zhì)就是現(xiàn)在的交通肇事。
其罪名稱作“走車馬”。
馬是古代最重要的陸路客貨交通運輸工具,甚至代表國家實力??追蜃诱f“道千乘之國”就是指管理具有一千輛四匹馬戰(zhàn)車的國家。
現(xiàn)代機動車肇事有“十次事故九次快”之說,馬奔跑速度快同樣會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chǎn)損壞。特別是有紈绔子弟,富二代“飆馬的時候”。為此,唐宋明清四朝均把車馬肇事寫進了法律。
唐朝交通事故現(xiàn)場
公元762年,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陸路交通樞紐高昌城,就發(fā)生了一起嚴重的交通事故:
一男一女兩個八歲的孩童,被一輛飛馳的馬車撞成重傷,引出了一場刑事附加民事的官司。
時間:公元762年6月
地點:高昌城
受害者:兩個八歲孩童
肇事者:“行客”靳嗔奴的“年工”、30歲的年輕男子康失芬(“行客”就是來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年工”就是雇傭一年的長工。)
事件經(jīng)過:
當天,驕陽似火,天氣悶熱。
市民史拂八歲的兒子和曹沒冒八歲的女兒在商人張游鶴的店鋪前玩耍,一輛拉土坯的馬車撞傷飛馳而來,瞬間撞到了兩個孩子,孩子腰部以下全部骨折,生命危在旦夕。
事情發(fā)生后,史拂和曹沒冒分別向官府提交了呈辭,陳述了孩子被馬車軋傷的經(jīng)過,向官府提出了處理的要求,也就是把雇主靳嗔奴告上了法庭。
司法理賠流程
案件是一個叫“舒”的法官處理的。
在案件調(diào)查中,舒先是詢問肇事人康失芬:
“馬車是哪來的,為何會撞到行人?”
康失芬說:“回大老爺,車是我借來的,我“駕駛技術”不過關,在馬奔跑的時候,自己“力所不逮”,以致釀成大禍。”
法官舒問康失芬:“你有什么打算?”
康失芬表示:“情愿保辜,將醫(yī)藥看待。如不差身死,請求準法科斷”。
按照唐朝法律《唐律疏議》卷二十六之規(guī)定:“諸于城內(nèi)街巷及人眾中,無故走車馬者笞五十,以故殺人者減斗殺傷一等?!?/p>
就是說在人叢中跑車馬,而導致他人死亡的,為故意殺人罪,這個罪僅比斗毆殺人罪輕一等。
斗殺傷就是故意殺人最高刑是死刑;
比它減一等,就是流放三千里,這已經(jīng)是唐代五刑之一的流刑中的最高等級。
一般還會有附加刑即三年“居作”,就是三年佩戴枷鎖勞動。
對于這個案件,法官“舒”進行了宣判:
受害人傷勢尚未確定,故先采取另一個措施,“保辜”
在唐朝的司法中“保辜”的意思就是等受害人的傷勢確定(或死或傷),再行量刑處理。保辜期限一般是五十日。
“年工”康失芬他今后的命運,就要要根據(jù)這五十日之內(nèi)兩個孩子的病情來判斷了。
如果兩個孩子中有一個人死亡,等待他的應該是“長流三千里”。
宋朝流放賠錢
《宋刑統(tǒng)》關于交通肇事一條,全文照搬《唐律疏議》。
“走車馬”亦為宋代法律禁止。
惟一與《唐律》有所區(qū)別之處是,《宋刑統(tǒng)》明確列出了罪名,即“走車馬傷殺人”。而《唐律》只有條款文本,未明確列出罪名。
《大明律》與唐宋兩律相比較,在篇目條款上有些變化。
一是唐宋兩律均把“走車馬”列于《雜律》篇,《大明律》改入《刑律》篇。
二是罪名改為“車馬殺傷人”,“走”字改為“馳驟”。
明朝對公務員開特權
《大明律》具體律文如下:“凡無故于街市鎮(zhèn)店,馳驟車馬,因而傷人者,減凡斗毆傷一等;至死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于鄉(xiāng)村無人曠野地內(nèi)馳驟,因而傷人致死者,杖一百,并追埋葬銀十一兩。若因公務急速而馳驟,殺、傷人者,以過失論。”
首先,這條律文變化最大之處是刪減了一款情節(jié),即“走車馬”未造成損害者沒有寫進法律,或者說“走車馬”已不被禁止。
這一點說明古代禮法意識至明代或趨于弱化,立法精神更著眼于實際損害。
其次,走車馬之“走”字改為“馳驟”,法律文本詞義更加明確。
馳驟二字均從馬,意為車馬疾奔?!榜Y驟”本身也是老詞兒。如《韓非子.外儲說右下》:“造父御四馬,馳驟周旋,而恣欲于馬?!?/p>
第三,致人死亡者,明確規(guī)定了最高刑為“杖一百,流三千里”。
此條與《唐律》基本相同?!短坡伞贰岸窔獋钡诰趴畹诙椣倒室庖詢雌鳉⑷?,不屬于交通肇事范疇,實際須比照的是第九款第一項的“絞刑”。
絞刑減一等就是杖一百,流三千里。古代“流刑”就是流放。流刑距離以家鄉(xiāng)居所起算,且多為偏遠煙瘴之地。
獲罪流刑者,終生不許返歸家鄉(xiāng)。屬重罪。
第四,于鄉(xiāng)間曠野馳驟車馬致人死傷的量刑明顯低于城內(nèi)街巷,只“杖一百”,并賠償喪葬撫恤銀十一兩。無死刑。
清朝沒收“寶馬”
《大清律例》“車馬殺傷人”條與《大明律》完全相同。
只是額外加了一條:“凡騎馬碰傷人,除依律擬斷外,仍將所騎之馬給與被碰之人。若被碰之人身死,其馬入官?!?/p>
按現(xiàn)代法律語境理解,這條等于把肇始車輛賠償給受傷者。若人被撞身亡,死者家屬不享有此項權利。“其馬入官”就是被官府沒收,此點又類似把馬視為犯罪工具予以收繳。
小編說:
僅以《唐律》頒行起算,交通肇事罪正式入律已經(jīng)一千三百六十馀年。但是現(xiàn)在單單中國每年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事件,恐怕比這一千三百六十年加起來還要多。
是現(xiàn)在的紈绔子弟比古代更紈绔了?還是車子的速度比馬快了?其實都不是。是現(xiàn)在的犯罪成本更低了。就像之前理直氣壯的交通肇事者一臉輕松的說:別怕,我買了保險。
當生命用金錢來衡量的時候,生命就失去生命的尊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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