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明朝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和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后張居正于萬歷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接下來對百科小編就給大家?guī)硐嚓P(guān)介紹,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條鞭法”規(guī)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并征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征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于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jīng)濟發(fā)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主要內(nèi)容
“一條鞭法”據(jù)《明史》記載:合并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并一起征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cè)胩锂€。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jù)丁數(shù)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征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nóng)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雇人承應;賦役征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征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jù)部分清丈的結(jié)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tǒng)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于穩(wěn)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征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后,全部簡并為一體。將賦歸于地,計畝征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賦役統(tǒng)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wěn)定,農(nóng)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征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征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后,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shù)地區(qū)仍征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實施過程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戶部尚書梁材根據(jù)桂萼關(guān)于“編審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賦役弊病的方案:“合將十甲丁糧總于一里,各里丁糧總于一州一縣,各州縣丁糧總于一府,各府丁糧總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將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內(nèi)量除優(yōu)免之數(shù),每糧一石編銀若干,每丁審銀若干,斟酌繁簡,通融科派,造定冊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漢臣把這種“通計一省丁糧,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稱為“一條編法”,也即后來的“一條鞭法”。
開始試行
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于某些府、州、縣,并未普遍實行。由于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jīng)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
推行全國
張居正在萬歷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并限三年完成。結(jié)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shù)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征稅田額增三百萬頃。在這個基礎(chǔ)上,于萬歷九年(1581)采用一條鞭法,作為全國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不久,萬歷十年(1582年)張居正病死后,一條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場腐敗更加嚴重,諸弊叢生。最嚴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餉”加派。上行下效,“三餉”之外,鴨餉、牛餉、禾蟲等餉也堂而皇之的出現(xiàn)。至此,一條鞭法破壞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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