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對待生死大事非常看重,因此清朝對待死刑也是非??粗氐?,地方上的死刑犯都要每年都要上報給刑部等待秋審判決的最終下達,這樣也更加符合古人“春生秋殺”的觀念。那么這個“秋審”到底是如何進行的呢?感興趣的讀者可以跟著對百科小編一起往下看。
秋審的名字中雖然有“秋”字,但秋審的時間一般是每年的二月和三月。秋審主要分地方和中央兩級,地方的秋審一般先由按察司擬定罪名,然后報督撫復勘,最后于五月上報刑部。和地方秋審不同,中央的秋審程序要更為嚴謹,由司至堂須經(jīng)過多個程序,職責劃分明確。秋審事務經(jīng)刑部各司核查后,由政務相對清閑的四川司匯總。不過隨著人口的大量增加,各類治安案件激增,單單四川司就顯得力不從心了。
后來秋審單獨設局,派遣司官統(tǒng)一辦理,名為秋審處。秋審處起初并不是一個正式的編制機構,每年到秋審時由刑部堂官派選精明強干者充任,其中資歷淺的人稱為行走。不過,從乾隆七年起,秋審處的工作步入正軌,具體核定地方上報的重大案件,區(qū)別實緩。
秋審是國家的重大政務,一年內全部重案匯集于秋審處。監(jiān)候人犯是生是死,秋審處官員有著重要的話語權。秋審實緩最初并沒有統(tǒng)一的條文規(guī)定,全憑辦理者酌情運用。然后每年的七八月,是秋審司議、堂議、九卿會議,以至最后請旨勾決的時間,秋審處的工作量極大。秋審處初步擬定意見后,要與各省按察司擬定的意見核對,如果兩者不符就要進行“堂議”。
堂議時,如果堂、司之間意見不和,那些精于律法的秋審處官員常常能夠堅持己見,與上司爭得面紅耳赤。可以想象,這種行為是有很大風險的。不過,如果堂官心胸寬廣、愛惜人才,敢于如此的司官反而更容易獲得賞識,在秋審處,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堂議之后,刑部還要將討論的結果提交九卿會議,最后交皇帝勾決。
秋審處司官不僅地位重要、責任重大,一般要熟悉法律,漢司官最好還要進士出身??梢?,秋審處不但在刑部地位最重,其司官人選在整個朝廷內也是備受關注的。這也能從側面看出朝廷對“秋審”的看重。
古時候認為秋冬行刑順應天理
有秋冬肅殺之氣之說
適合死刑的執(zhí)行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fā)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后,又有了發(fā)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fā)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qū)別。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qū)別還在于時間上,朝審要晚一些。
秋審開始執(zhí)行于順治十五年,即1658年,首先要求各省的督撫將自己省內所有被判處斬和斬監(jiān)候(相當于現(xiàn)代的死緩)案件和布政使、按察史會通復審,分別提出四種處理意見:情實(原為情真,為了避諱雍正的名字胤 ,改名)、緩決(可以等下一年秋審時再決定)、可矜、可疑。然后將有關案件的情況匯總報送刑部,而囚犯則集中到省城關押。
在每年的八月,中央各部院長官會審后,提出處理意見,報皇帝審批。如果確認了情實,到秋后就要處決。緩決如果連續(xù)了三次,就可以免死罪,減輕發(fā)落。如果是可矜,也可以免死減等發(fā)落??梢傻膭t退回各省重新審理。在雍正時期,還增加了一種叫做“留養(yǎng)承祀”的減輕發(fā)落的方式:如果死囚犯是獨生子,如果處死其父母和祖父母就無人供養(yǎng)、送終,經(jīng)過皇帝批準,改判重杖一頓再枷號示眾三個月,免掉了死罪。
秋審體現(xiàn)了對死刑的重視,但其判決有時也根據(jù)當時形勢的需要來定,如果是治安混亂時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時期,可能會減輕。古代社會的法律條文及審判制度經(jīng)常是根據(jù)統(tǒng)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臨時變動,所以隨意性很強。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制度,從明朝發(fā)展而來。明朝的朝審制度被清朝繼承后,又有了發(fā)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fā)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qū)別。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qū)別還在于時間上,朝審要晚一些。 秋審體現(xiàn)了對死刑的重視,但其判決有時也根據(jù)當時形勢的需要來定,如果是治安混亂時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時期,可能會減輕。古代社會的法律條文及審判制度經(jīng)常是根據(jù)統(tǒng)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臨時變動,所以隨意性很強。清代朝審與秋審并行,先朝審,后秋審。朝審是指由朝廷派員會審死囚案件的制度。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會同公、侯、伯會審判處監(jiān)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別作出不同處理,稱為“朝審”。朝審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對所管轄的京師地方監(jiān)候死囚,屆時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門外金水橋朝房審理。朝審時,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當堂命吏對應死人犯朗讀罪狀及所定實、緩意見。朝審后的處理與“秋審”同。 朝審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會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戶部尚書的主持下,對全國上報的重案囚犯重新審理。朝審不僅復核死刑,且?guī)в袑掑吨狻τ诳捎枰择鎽z或可疑的,改為戍邊,囚犯有翻異供詞的移調官府再審,符合律令的監(jiān)候聽決。清代的秋審、朝審皆淵源于此。其在清代是秋審以外的另一重要的會審形式。清代朝審所復審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決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發(fā)生的斬監(jiān)候、絞監(jiān)候案件。舉行朝審的時間略遲于秋審,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進行。朝審的程序,與秋審基本相同。 熱審是中國明、清兩代于夏季減等科刑的審判制度。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熱、瘟病流行而死于獄中。始于明成祖永樂二年(1404),開始只遣輕罪,命出獄聽候,后來寬及徒刑、流刑罪以下。至成化年間,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釋放,徒刑可以減等;應枷號者可以免。后逐漸形成制度。清承明制 ,熱審于順治八年(1653)即已實行,于乾隆年間定制。每年小滿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實行熱審。如立秋在六月內,則七月初一止。一般犯罪除死罪、軍流及竊盜、斗毆傷人等罪不準減免外,杖罪人犯各減一等,笞罪寬免,應予枷號者暫行保釋,立秋后再依法減等補施。但熱審期內審定,逾熱審期而發(fā)落者,均不適用減免。明代還偶有在冬寒季節(jié)減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饑寒死于獄中,稱寒審。三司會審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礎上形成的。在審判重大、疑難案件時,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個中央司法機關會同審理,簡稱三司會審。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準執(zhí)行。說明清朝的審判制度已經(jīng)基本健全了.
秋審 ,最重要的死刑復核制度,每年秋天舉行。 朝審 ,對刑部判決的重案及京師附近絞監(jiān)候、斬監(jiān)候案件進行復審,霜降后十日舉行。(秋審或朝審后分四種情況處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祀。 熱審 ,對發(fā)生在京師的笞杖刑案件進行重審的制度,小滿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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