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時期真的有不良井嗎?不良井應(yīng)該是當時的貧民窟
唐代社會階層被劃分為“良人”與“賤人”。奴婢是地位最低的“賤民”
。唐代奴婢按照隸屬關(guān)系可分為官屬奴婢和私屬奴婢奴婢待遇
要對唐代奴婢制度的本質(zhì)有深刻的認識必須從唐律的法條規(guī)定中對奴婢的地位、權(quán)力的定位進行分析
。唐律對奴婢有明文規(guī)定,列為賤民中的最低等級,并具體規(guī)定了他們在政治、經(jīng)濟、法律和生活諸方面的待遇。一.法律原則方面
“奴婢賤人
,律比畜產(chǎn)”(《唐律疏議·名例六》),認為“奴婢有價”(《唐律疏議·詐偽》)可由主人隨便買賣,一切依照“奴法”,“合由主處分”(《唐律疏議·戶婚下》),足以證明奴婢身份卑賤,社會地位底下。二.刑罰方面
“良”
、“賤”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一般來說,“良人”侵犯“賤人”三.訴訟方面
訴訟方面
,主、奴之間的法律待遇,也是不平等的。唐律規(guī)定:“奴婢聽為主隱”,除謀反、某大逆、某叛外,基于主從尊卑之別,奴婢是不許告發(fā)主人的,否則處以絞刑,‘至于主人告發(fā)奴婢,即使是誣告,也“同誣告子孫之例,其主不在坐限”,是沒有罪的。如《唐律疏議·名例六》:“部曲奴婢為主隱。疏議云:部曲奴婢,主不為隱;聽為主隱,非謀逆以上并不坐?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四.婚姻方面
唐律規(guī)定:“人各有偶,色類須同
,良賤既殊,何以配合”(《唐律疏議·戶婚下》)。良賤不得通婚本文地址:http://www.mcys1996.com/lishitanjiu/82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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