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孝壽,字景山,宋徽宗(公元 1101~125 年)時當(dāng)開封府尹,當(dāng)時有一名赴考的舉子被仆人欺侮,很生氣,寫了訴狀,想告到官府,被同住的考生勸了很久才放棄。不久,他開玩笑似地,用狀紙仿效李孝壽的筆法,寫下判決文,“本案不必勘察,直接打二十大板?!逼腿嗽诘诙炀湍眠@份判決書到開封府,告他的主人模仿府尹寫判斷書,動用私刑。李孝壽于是開始追查,舉子詳細(xì)說明經(jīng)過情形。李孝壽一聽,改變了主意,說:“你的判決,正合我意。”就打了仆人二十大板,并向舉子稱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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