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文辭類纂《韓退之改葬服議》全文韓退之改葬服議
經(jīng)曰:“改葬緦?!薄洞呵锓Y梁傳》亦曰:“改葬之禮緦,舉下緬也。”此皆謂子之于父母,其他則皆無服。何以識其必然?經(jīng)次五等之服,小功之下,然后著改葬之制,更無輕重之差。以此知惟記其最親者,其他無服,則不記也。若主人當服斬衰,其馀親各服其服,則經(jīng)亦言之,不當惟云“緦”也?!秱鳌贩Q“舉下緬”者,“緬”猶“遠”也;“下”謂服之最輕者也:以其遠,故其服輕也。江熙曰:“禮,天子諸侯易服而葬,以為交于神明者不可以純兇,況其緬者乎?是故改葬之禮,其服惟輕?!币源硕裕瑒t亦明矣。
衛(wèi)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于子思。子思曰:“禮,父母改葬緦,既葬而除之,不忍無服送至親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吊服而加麻?!贝擞制渲咭?。文子又曰:“喪服既除,然后乃葬,則其服何服?”子思曰:“三年之喪,未葬,服不變,除何有焉?”然則改葬與未葬者有異矣。
古者諸侯五月而葬,大夫三月而葬,士逾月。無故,未有過時而不葬者也。過時而不葬,謂之不能葬,《春秋》譏之。若有故而未葬,雖出三年,子之服不變,此孝子之所以著其情,先王之所以必其時之道也。雖有其文,未有著其人者,以是知其至少也。改葬者,為山崩水涌毀其墓,及葬而禮不備者。若文王之葬王季,以水嚙其墓;魯隱公之葬惠公,以有宋師,太子少,葬故有闕之類是也。喪事有進而無退,有易以輕服,無加以重服。殯于堂,則謂之殯;瘞于野,則謂之葬。近代以來,事與古異,或游或仕,在千里之外;或子幼妻稚,而不能自還。甚者拘以陰陽畏忌,遂葬于其土,及其反葬也,遠者或至數(shù)十年,近者亦出三年。其吉服而從于事也久矣,又安可取未葬不變服之例,而反為之重服與?在喪當葬,猶宜易以輕服,況既遠而反純兇以葬乎?若果重服,是所謂未可除而除,不當重而更重也。或曰:“喪與其易也寧戚,雖重服不亦可乎?”曰:“不然。易之與戚,則易固不如戚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儉之與奢,則儉固愈于奢矣。雖然,未若合禮之為懿也。過猶不及,其此類之謂乎?”
或曰:“經(jīng)稱‘改葬緦’,而不著其月數(shù),則似三月而后除也。子思之對文子,則曰:‘既葬而除之’,今宜如何?”曰:“自啟至于既葬而三月,則除之;未三月,則服以終三月也。”曰:“妻為夫何如?”曰:“如子。”“無吊服而加麻則何如?”曰:“今之吊服,猶古之吊服也。”
古文辭類纂《韓退之禘祫議》全文韓退之禘祫議
右今月十六日敕旨,宜令百僚議,限五日內聞奏者。將仕郎守國子監(jiān)四門博士臣韓愈謹獻議曰:
伏以陛下追孝祖宗,肅敬祀事,凡在擬議,不敢自專,聿求厥中,延訪群下。然而禮文繁漫,所執(zhí)各殊,自建中之初,迄至今歲,屢經(jīng)禘袷,未合適從。臣生遭圣明,涵泳恩澤,雖賤不及議,而志切效忠。今輒先舉眾議之非,然后申明其說。
一曰“獻、懿廟主,宜永藏之夾室”。臣以為不可。夫祫者,合也。毀廟之主,皆當合食于太祖。獻、懿二祖,即毀廟主也,今雖藏于夾室,至禘祫之時,豈得不食于太廟乎?名曰“合祭”,而二祖不得祭焉,不可謂之合矣。
二曰“獻、懿廟主,宜毀之瘞之”。臣又以為不可。謹按《禮記》,天子立七廟,一壇一墠,其毀廟之主,皆藏于祧廟,雖百代不毀,祫則陳于太廟而饗焉。自魏、晉以降,始有毀瘞之議,事非經(jīng)據(jù),竟不可施行。今國家德厚流光,創(chuàng)立九廟,以周制推之,獻、懿二祖猶在壇墠之位,況于毀瘞而不禘祫乎?
三曰“獻、懿廟主,宜各遷于其陵所”。臣又以為不可。二祖之祭于京師,列于太廟也二百年矣。今一朝遷之,豈惟人聽疑惑,抑恐二祖之靈眷顧依遲,不即饗于下國也!
四曰“獻、懿廟主,宜附于興圣廟而不禘祫”。臣又以為不可?!秱鳌吩弧凹廊缭凇?。景皇帝雖太祖,其于屬乃獻、懿之子孫也。今欲正其子東向之位,廢其父之大祭,固不可為典矣。
五曰“獻、懿二祖,宜別立廟于京師”。臣又以為不可。夫禮有所降,情有所殺。是故去廟為祧,去祧為壇,去壇為墠,去墠為鬼。漸而之遠,其祭益稀。昔者魯立煬宮,《春秋》非之,以為不當取已毀之廟,既藏之主,而復筑宮以祭。今之所議,與此正同。又雖違禮立廟,至于禘祫也,合食則禘無其所,廢祭則于義不通。
此五說者,皆所不可。故臣博采前聞,求其折中。以為殷祖元王、周祖后稷,太祖之上皆自為帝。又其代數(shù)已遠,不復祭之,故太祖得正東向之位,子孫從昭穆之列?!抖Y》所稱者,蓋以紀一時之宜,非傳于后代之法也?!秱鳌吩唬骸白与m齊圣,不先父食。”蓋言子為父屈也。景皇帝雖太祖也,其于獻、懿則子孫也。當禘祫之時,獻祖宜居東向之位,景皇帝宜從昭穆之列。祖以孫尊,孫以祖屈,求之神道,豈遠人情?又常祭甚眾,合祭甚寡,則是太祖所屈之祭至少,所伸之祭至多。比于伸孫之尊,廢祖之祭,不亦順乎?事異殷、周,禮從而變,非所失禮也。
臣伏以制禮作樂者,天子之職也。陛下以臣議有可采,粗合天心,斷而行之,是則為禮。如以為猶或可疑,乞召臣對,面陳得失,庶有發(fā)明。謹議。
古文辭類纂《韓退之扶風郡夫人墓志銘》全文韓退之扶風郡夫人墓志銘
夫人姓盧氏,范陽人,亳州城父丞序之孫,吉州刺史徹之女。嫁扶風馬氏,為司徒侍中莊武公之冢婦,少府監(jiān)西平郡王贈工部尚書之夫人。
初,司徒與其配陳國夫人元氏惟宗廟之尊重,繼序之不易,賢其子之才,求婦之可與齊者。內外親咸曰:“盧某舊門,承守不失其初,其子女聞教訓,有幽閑之德,為公子擇婦,宜莫如盧氏。”媒者曰“然”,卜者曰“祥”。夫人適年若干,入門而媼御皆喜,既饋而公姑交賀??耸艹筛?,母有多子。為婦為母,莫不法式。天資仁恕,左右媵侍常蒙假與顏色,人人莫不自在。杖婢使數(shù)未嘗過二三,雖有不懌,未嘗見聲氣。
元和五年,尚書薨,夫人哭泣成疾。后二年,亦薨。年四十有六。九年正月癸酉,祔于其夫之封。長子殿中丞繼祖,孝友以類,葬有日,言曰:“吾父友,惟韓丈人視諸孤,其往乞銘?!币云錉顏?,愈讀曰:“嘗聞乃公言然,吾宜銘?!便懺唬?
陰幽坤從,維德之恒;出為辨強,乃匪婦能。淑哉夫人,夙有多譽;來嬪大家,不介母父。有事賓祭,酒食祗飭;協(xié)于尊章,畏我侍側。及嗣內事,亦莫有施;齊其躬心,小大順之。夫先其歸,其室有丘;合葬有銘,壸彝是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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