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古代仗刑的事情,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欣賞。
在中國古代的“五刑”之中,“杖刑”是排在第二位的,通俗一點說,就是拿大棍子打人的屁股。實際上,最初的“杖刑”和“笞刑”是沒有什么區(qū)別的,只不過施刑的部位不一定是在屁股上,而是在背部,這就導(dǎo)致很多受刑的罪犯因此丟了性命。因此,從唐太宗時期開始,“杖刑”和“笞刑”正式分家。在唐朝的律法之中,杖刑有著從60棍到100棍五種等級,那么問題來了,按照人體正常承受能力來計算,普通人的身體到底能夠承受多少杖呢?
大家知道,古代的“杖刑”,可不同于小時候父母拿褲腰帶抽你的屁股,所謂“杖”,都是直徑碗口粗的大棍子,光是想想那種棍子以極快的加速度沖擊屁股,很多人心中就會感到不寒而栗。而按照正常的行刑方式來說的話,如果不出意外,只需20杖就足以結(jié)果一個普通人的性命。
但是在中國歷史上,卻出現(xiàn)了很多奇怪的案例,有些人是百打不死,而一杖就要命的也不在少數(shù),那么同樣是庭杖,為什么最后產(chǎn)生的效果卻截然不同呢?要知道,實施庭杖的也是人,犯人的生殺大權(quán)都掌握在他們的手上,因此多年以來,他們苦練打屁股的功夫,從而誕生了兩種截然不同的打法。
據(jù)說,要練習(xí)打屁股的絕技,需要首先將一張宣紙放在豆腐上面,然后使用棍棒猛擊,以宣紙不破、豆腐破碎為最高境界。如果犯人的家屬肯塞錢,或者挨打的和行刑人有什么關(guān)系的話,那么打屁股的時候就只做表面文章,雖然看上去外面打得皮開肉綻,但是實際上根本沒什么大礙,回去涂個金瘡藥,第二天就能夠下地走路;要是不給錢,或者正好是仇人的話,就按照對付豆腐的方式對付犯人,一棍子下去雖然看起來沒什么大礙,但是實際上已經(jīng)傷及了犯人的五臟六腑,弄不好大出血一命嗚呼也是見怪不怪的事情。
當然日子久了,朝廷也能夠看出些許門道,于是將庭杖的輕重程度分為“打”、“著實打”和“用心打”三種程度。所謂“打”,就是讓行刑人隨便糊弄一下,不需要太認真;而所謂“著實打”,那就是要實實在在下真功夫去行刑了,不打個天昏地暗決不罷休;最后所謂的“用心打”基本上是宣告了犯人的死刑,因為在這種程度的刑法之下,犯人們基本沒有生還的希望。
花千骨受到杖刑的刑罰,古代真正的杖刑怎么打?
我們從古裝影視作品中看到的情況都是這樣:行刑的杖是一根胳臂粗的長長的棍子,有的索性就用扁擔,受刑的犯人被摁倒在地,衙役掄起那根大棍或扁擔,狠狠擊打犯人的臀部。一邊還數(shù)著123,畫外就是被打者的慘叫。
如果是這么個打法,不要說是人,就算是老虎豹子,如果“杖六十”也能被打死。杖刑是次輕的刑罰(最輕為笞刑),輕于死刑、流刑、徒刑的刑罰。犯人沒有犯死罪,因此,不可能一打犯人就把人給打死。
所以,我們千萬不要以為杖刑是用大棍掄起來狠狠打。
杖刑,古代五刑之一。五刑分別為笞、杖、徒、流、死。以上幾種主要是針對男性犯人的,對于女性犯人,五刑則是指:刑舂,拶刑,杖刑,賜死,宮刑。
總之,無論男人或是女人犯罪,杖刑都是刑罰之一。就是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的一種刑罰,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
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刑一般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nèi)衣),直接打臀部。
梁頒有“杖令”,規(guī)定杖用生荊制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
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為五刑之一。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則入于杖刑。
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規(guī)定:杖皆削去節(jié)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并規(guī)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薄罢乳L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代的法杖尺寸略大:“長三尺五寸,大頭闊不得過二寸,厚及小頭徑不得過九分”,重量不得超過十五兩,且“不得以筋、膠及諸物裝釘”。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shù)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jié)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
從以上史料可以看出來,唐朝法杖的尺寸最小,粗細如同樹枝,就算是“杖一百”,也不可能將人打死。清代法杖的尺寸最大,不過,因為清代從康熙朝開始,對笞杖刑實行“四折除零”的折杖制,即笞杖刑在執(zhí)行時,將法定的笞杖數(shù)打四折,再減去不足五或十的零頭,按五或十的整數(shù)責打。比如,按《大清律例》的規(guī)定,“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所攤在場之財物入官?!眻?zhí)行時,“杖八十”打四折,即杖三十二,再去掉零頭,實際只執(zhí)行“杖三十”。
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門學(xué)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yù)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nèi)里卻受傷甚重。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lǐng)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wù),而且可以執(zhí)法違法,從中漁利。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jiān)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yǎng)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后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就是要扒去衣服,光著身體挨受杖刑。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一個女人被人扒了褲子,當著那么多男人的面打屁股,別說是古代了,現(xiàn)代女性也受不了。
所以我們在影視劇里面看到女人受杖刑時仍穿著衣服,特別是以宋代以后歷史為背景的影視劇,都是和真實的歷史不符的。
然而古時立法,也有人性一面,宋代就規(guī)定:犯人若應(yīng)決杖,卻患有瘡病,那么這時便不可執(zhí)行杖刑,得候其痊愈再決;孕婦亦不可決杖;婦人產(chǎn)后未滿百日也不可決杖。
杖臀全刑雖然是為了不致命而改進來的刑法,但因為任何法律都無法規(guī)定打手行刑時的輕重,所以等于犯人的小命全掌握在打手手中。有經(jīng)驗的行刑者,可以只用幾下就將人打殘或打死,也可以打上數(shù)百下不傷筋動骨。所以電視劇中兩個不同的受刑者,一樣的板子數(shù)量,下場卻截然不同,也就不難理解了。
古代刑罰之一。用荊條或大竹板拷打犯人。杖作為刑種始自東漢。南朝梁武帝定鞭杖之制,杖 以荊條制成,分大杖﹑法杖﹑小杖三等。北齊北周,將杖刑列為五刑之一。其后相沿直至清末。參見"五刑"。 隋唐以來五刑之一。宋明清三代規(guī)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中國古代各個時期的杖刑 中國古代用大竹板或大荊條拷打犯人脊背臀腿的刑罰(見五刑)。杖刑的起源甚早,《尚書·舜典》有“鞭作官刑”的說法,意即用鞭杖懲罰失職的官吏。漢、魏、晉都設(shè)有鞭杖的刑罰。至南北朝梁武帝(502~54在位)時,才把杖刑列入刑書,作為一項正式的刑罰手段。梁頒有“□杖令”,規(guī)定杖用生荊制作,長六尺,有大杖、法杖、小杖三種。大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圍八分半;法杖大頭圍一寸三分,小頭五分;小杖大頭圍一寸一分,小頭極杪(《隋書·刑法志》)。北魏開始把杖刑與鞭刑、徒刑、流刑、死刑并列,為五刑之一。北齊、北周沿襲魏制,北齊杖刑分三等:三十、二十、十;北周杖刑分五等: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北周、北齊均允許以金贖杖刑。 隋代廢止鞭刑,以杖刑代之,另立笞刑,以代替原來的杖刑。隋杖刑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一百,凡所犯重于五十笞者,則入于杖刑。唐代杖刑同于隋。唐律規(guī)定:杖皆削去節(jié)目,長三尺五寸。訊囚杖,大頭徑三分二厘,小頭二分二厘;常行杖,大頭二分七厘,小頭一分七厘;笞杖,大頭二分,小頭一分五厘。并規(guī)定:“決杖者:背、腿、臀分受?!薄罢乳L短粗細,不依令者笞三十?!? 宋沿唐制,杖刑亦分五等。宋代杖刑的特點是廣泛用它作為附加刑,流刑、徒刑甚至杖刑、笞刑都加杖《宋史·刑法志》稱:“凡流刑四:加役流,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脊杖二十;二千五百里,脊杖十八;二千里,脊杖十七,并配役一年。凡徒刑五:徒三年,脊杖二十;徒二年半,脊杖十八;二年,脊杖十七;一年半,脊杖十五;一年,脊杖十三。凡杖刑五:杖一百,臀杖二十;九十,臀杖十八;八十,臀杖十七;七十,臀杖十五;六十,臀杖十三。凡笞刑五:笞五十,臀杖十下;四十、三十,臀杖八下;二十、十,臀杖七下?!? 遼國杖刑,據(jù)《遼史·刑法志》記載,其數(shù)目為五十至三百。凡杖五十以上者,以沙袋決之,即用熟皮合縫,裝沙半斤,長六寸,廣二尺,加一尺許木柄,對犯罪者擊打。遼太宗時大臣犯罪不至死,以木劍擊背,其數(shù)自十五至三十。又有鐵骨朵杖人的方法,鐵骨朵是以熟鐵打成八片虛合,用三尺長的木棍作柄,杖數(shù)為五至七下。金國杖刑,“自百二十至二百,皆以荊臀”(《大金國志·熙宗紀年》)。金熙宗皇統(tǒng)(1141~1149)時,令杖罪至百,臀背分受,后因脊近心腹,遂禁擊背。元代杖刑自六十七至一百零七,凡五等,每等以十為差。除訊杖外,皆臀受。 明代杖刑依唐、宋制,其數(shù)自六十至一百,以十為差。杖以大荊條為之,削去節(jié)目,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三分二,小頭徑二分二。犯徒刑、流刑罪皆以杖作為附加刑。徒一年加杖六十,一年半加杖七十,二年加杖八十,二年半加杖九十,三年加杖一百;流刑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加杖一百。又行折杖之制,以五折十。 清代杖刑沿襲明制,其不同者:杖用大竹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清初沿明代以五折十之制,康熙(1662~1722)時改為四折除零,即杖六十除零折二十板,七十除零折二十五板,八十除零折三十板,九十除零折三十五板,一百折四十板。至清末,杖刑始廢。手藝和技巧 三百六十行中沒有這一行,但這一行絕對是靠手藝吃飯的。笞杖在手,生殺、輕重僅在一念之間。于是,怎么打人就成了一門學(xué)問。李伯元《活地獄》第九回提到此事: 從來州縣衙門掌刑的皂錄,這小板子打人,都是要預(yù)先操練熟的。有的雖然打得皮破血流,而骨肉不傷;亦有些下死的打,但見皮膚紅腫,而內(nèi)里卻受傷甚重。 有人說,凡為皂錄的,預(yù)先操練這打人的法子,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凡是犯罪的人,曉得自己理屈,今日難免責打,不惜花錢給這掌刑的…… 這樣一來,掌握這種高超本領(lǐng)的人,不僅能夠順利完成笞杖任務(wù),而且可以執(zhí)法違法,從中漁利。沈家本《歷代刑法考·刑罰分考十四》記載,明代廠衛(wèi)負責施行廷杖的校卒在訓(xùn)練時,先用皮革綁扎成兩個人形,一個里面放上磚頭,一個外面包上紙,然后再給他們穿上衣服,讓校卒對他們行杖。放磚頭的人形是用來練習(xí)“外輕內(nèi)重”手法的,要求能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輕,衣服也不要破損,但里面的磚頭要打碎。包紙的人形是用來練習(xí)“外重內(nèi)輕”手法的,要求做到看起來似乎打得很重,但里面包裹的紙不能損傷。行杖要達到這樣的水平才算合格。 清代方苞《獄中雜記》中曾記載著他在刑部監(jiān)獄中親眼看見的一件事:有三個犯人遭受同樣的杖刑,為了少吃點苦頭,他們事前都賄賂了行杖的差役。一個犯人送了三十兩銀子,被稍微打傷一點骨頭,養(yǎng)了一個月的傷;第二個犯人送了一倍的銀子,只打傷一點皮肉,不到一個月就好了;第三個犯人給了一百八十兩銀子,受刑后當晚就步履如常了。 很顯然,有錢人犯錯誤,只要打點得力,一般是可以免去皮肉之苦的。最苦的是那些老百姓們,老錢見不著幾個,到頭來犯點錯誤,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杖刑是中國五大刑罰之一,從宋明清三代開始,杖刑就成為了婦人犯了奸罪必受的處罰。而且女性受罰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是對古代女性來說非常羞辱的處罰。下面我來為你詳細介紹吧。
古代女性酷刑之三:杖刑 杖刑是古代的五刑之一,于西漢文景時期出現(xiàn),延續(xù)到隋、唐、宋、元、明、清,用大荊條、大竹板或棍棒抽擊,責打部位為背、臀、腿。
杖刑以十為一等,分五等,即從六十到一百下。一般來說杖刑是?去衣受杖?,脫掉中衣(內(nèi)衣),直接用毛竹、木板打臀部。從宋明清三代規(guī)定婦人犯了奸罪,必須?去衣受杖?,除造成皮肉之苦外,并達到凌辱之效。
當然也有不脫衣服發(fā),但不脫衣服的杖刑,是明代的廷杖,即是在朝廷上杖打官吏,可以用厚布墊著背臀(后期也有去衣的)。
據(jù)說古代為了掌握杖刑手段,是用一塊豆腐,擺在地下,拿小板子打上去,只準有響聲,不準打破;等到打完,里頭的豆腐都爛了,外面依舊是整整方方的一塊,絲毫不動,這方是第一把能手。
而這樣的行刑之人就會受到一些賄賂,所以在古代來說,有錢就能少受罪,但是使不上銀子,一準落得被狠揍一頓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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