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上,歷朝歷代對賭博的處罰都非常嚴厲,對設賭者的處罰更為嚴重。在清代,對于設賭的人,輕者打一百板子,判三年徒刑;重者要被發(fā)配到邊遠地方充軍,乃至“絞監(jiān)候”。即便如此嚴厲的處罰,也沒能禁止設賭。因為一般來說,敢于設賭的人,后面都有權力罩著。這種例子不勝枚舉。
雍正年間,有個叫宋筠的御史在山西巡察,到盂縣的時候發(fā)現(xiàn)有人聚賭,于是就問:“賭博新例甚嚴,你們?yōu)楹尾慌?”有人答曰:“官府離此數(shù)十里,不會知道?!彼误拊賳枺骸把靡刍樵趺崔k?”答曰:“送他幾百文錢就可完事?!庇捎谪撠煵橘€的衙役容易買通,設賭者就有了保障,不怕查賭了。
咸豐九年,段光清任浙江按察使時,發(fā)現(xiàn)杭州城里從知府、知縣衙門里的工作人員到駐杭軍隊的武官們都收了賭場的好處費,所以賭博屢禁不止。段光清去抓賭,查到一家賭場是一個藩司衙門的書吏和一個縣衙差役合伙開設的,平時自然沒人敢查。藩司書吏被“請”到按察使衙門后,當天晚上來探消息的人絡繹不絕,第二天書吏的弟弟也來找段光清求情,最后段光清僅罰了書吏千兩銀子了事。
清代福建的賭風很盛。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張集馨在福建任汀漳龍道道臺,衙門設在漳州。當時漳州城里妓院、賭場很多,它們每個月都要送300銀元的“娼賭費”給道臺,送給道臺家人的則十幾銀元到幾十銀元不等,這已經(jīng)形成慣例。家人向張集馨請示這些錢怎么處理。因為以前的各任道臺沒有不收的,只有徐繼畬在任的時候不收,但又不好裁掉,所以家人想將之歸到廚房做伙食費。張集馨說,吃飯要吃自己的薪水才心安,歸入廚房和自己收受沒有差別,還是發(fā)給漳州城外督造戰(zhàn)船的軍工廠吧。
張集馨算是官場的另類,覺得收受“娼賭費”太臟,所以自己不沾絲毫,較為干凈。但他的前任基本上都是收的,這等于默許嫖娼、賭博的合法化,地方政府作為一個整體已經(jīng)成了娼賭的后臺。
從歷史上的禁賭現(xiàn)象可以看出,僅有嚴格的法律是不夠的,法律必須得到有效執(zhí)行才能起作用。而法律要想得到有效執(zhí)行,就必須排除權力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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