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
,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范圍相差甚大明清兩代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中興時期,唐朝的統(tǒng)治者根據(jù)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
刑部作為一個綜合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其不僅參與律令格式的立法、具體的司法,還參議朝政
本文主要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敘述了唐代刑部這一機構的淵源及其建置
第二部分根據(jù)律令的明文規(guī)定,敘述了刑部具有的司法職能
在唐代刑部可以與大理寺
死刑復奏是死刑執(zhí)行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對于京外死刑的復奏是由刑部來執(zhí)行的
可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的執(zhí)行也不總是一帆風順的
第三部分本文聯(lián)系中央其它兩大司法機關,與刑部的司法職能做了聯(lián)系
第四部分本文結合唐代其它在中央有司法權限的機關,進一步分析刑部在中央的司法權限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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