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l id="s6iya"><pre id="s6iya"></pre></ul>
    • <kbd id="s6iya"><pre id="s6iya"></pre></kbd>
    • 登錄
      首頁 >> 諸子百家 >> 歷史探究

      唐代刑部的司法職能

      華里士 2023-07-19 15:33:49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

      ,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范圍相差甚大
      。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范圍最小
      ,基本只限于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于“官”
      ,而屬于“吏”)有行刑權
      ,但一般沒有處罰權
      ,處罰權基本屬于大理寺
      ,而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基本歸屬于三省中的“門下省”監(jiān)管
      。宋以后門下省基本無權
      ,故對官員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于大理寺,刑部只是執(zhí)行機構而已

      明清兩代

      ,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
      、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審理和復核
      ,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
      ,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
      ,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唐代是我國封建社會的中興時期,唐朝的統(tǒng)治者根據(jù)秦漢以來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經驗,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

      、刑制和司法經驗加以整理,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制度。一部融合“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思想的《唐律疏議》,其高超的立法水平和完善的法律制度,不僅在當時對古代日本
      、朝鮮
      、越南等國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產生過廣泛而深刻的影響,還成為宋元明清制定和解釋封建法典的藍本。其中的法律制度和蘊含的法律思想直到現(xiàn)在仍然為大量的專家學者所關注
      。但是以往學者關注與研究的對象往往只是成文的律令制度,而對唐代司法制度在具體實踐中的運作研究的較少

      刑部作為一個綜合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其不僅參與律令格式的立法、具體的司法,還參議朝政

      、參與考核官員的政績
      、選拔人才等。以往學者對于刑部司法職能的研究,或是在研究唐代司法制度的時候做一些簡單的概述,或是在研究刑部的整體職能時,列為一部分做簡單的分析
      。對于刑部的司法權沒有從靜態(tài)和動態(tài)兩個方面進行系統(tǒng)的研究
      。本文一方面從靜態(tài)的制度方面分析刑部的司法職能,另一方面又結合具體的司法實踐來探究其司法職能的行使狀況。

      本文主要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敘述了唐代刑部這一機構的淵源及其建置

      。唐代刑部來源于北周以“六官”建制的“秋官府”,其后經隨歷代沿革,至隋代才正式形成
      。唐代,刑部下設四司。刑部司為最重要的一司,其它三司為都官司
      、比部司
      、司門司。各司都以郎中為其長官,員外郎為次長官

      第二部分根據(jù)律令的明文規(guī)定,敘述了刑部具有的司法職能

      。結合具體的史料,分析了刑部職權的實際行使狀況
      。律文規(guī)定刑部具有單獨審判案件的職能,可是這種權能僅僅在處理本部門的案件時,才可以完全的發(fā)揮。其他時候刑部雖然也能單獨審判案件,可是因為來源于君主的旨意,卻不具有了審理案件的獨立性

      在唐代刑部可以與大理寺

      、御史臺組成“三司推事”審理案件,這種聯(lián)合會審因為審理的幾乎都是詔獄,所以案件的審理無可非議的沾染了政治性。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免會曲意逢迎
      。復核職能是刑部最重要也是最主要的職能,其承擔著地方徒刑以上案件和大理寺所報的徒以上案件的審核駁正
      。唐代歷朝皇帝都很重視刑部的這一職能,因此多次頒敕強調復核的期限。尤其是安史之亂后,因為生產生活秩序的紊亂,刑事案件也隨之增加
      。大量的徒刑以上案件都擁擠到刑部,造成了案件的積壓
      。國家不得一再的改變復核的期限,以期能夠緩解案件壅滯的現(xiàn)象?div id="m50uktp" class="box-center"> ?偟恼f來,刑部的復核職能,對于減少冤假錯案
      、維護統(tǒng)治秩序起著重要的作用。

      死刑復奏是死刑執(zhí)行前的最后一道程序,對于京外死刑的復奏是由刑部來執(zhí)行的

      。刑部還參議疑難案件
      、涉及特權人物的案件以及法無明文規(guī)定的案件,對案件的解決提出自己的意見。審錄囚徒是刑部一項重要的職能,唐代的統(tǒng)治者把錄囚看的很重,認為錄囚關乎國家的興亡
      、人民生活的安居樂業(yè)
      。所以上至皇帝下至各級官員都要定期的檢查監(jiān)獄,審錄囚徒。在唐代皇帝統(tǒng)攝著國家的萬事萬物,其意志便代表著最高的權力,執(zhí)行皇帝的殊旨別敕就等于是在執(zhí)行法律,甚至比執(zhí)行法律還要重要

      可是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制度的執(zhí)行也不總是一帆風順的

      。刑部在封建制度固有的弊端下,在行使靜態(tài)職權的過程中,其不僅會受到君主意志的左右,還會受到各種各樣代表當時權力炙手可熱者的干涉。因此其實際的執(zhí)行狀況便與靜態(tài)的制度發(fā)生了偏離,而這種偏離在當時卻又是必然的

      第三部分本文聯(lián)系中央其它兩大司法機關,與刑部的司法職能做了聯(lián)系

      。各個機關在行使司法權時,一方面要受到對方的制約,同時另一方也對其進行著有力的監(jiān)督。雖然刑部的地位總的來說高于大理寺低于御史臺,但三大司法機關都沒有形成獨立的最高司法審判權

      第四部分本文結合唐代其它在中央有司法權限的機關,進一步分析刑部在中央的司法權限和地位

      。這部分主要是列舉了唐代在中央相對具有重要司法權的尚書省、中書省
      、門下省
      。尚書省作為刑部的直接領導機關,對刑部的司法活動進行監(jiān)督。中書省和門下省對刑部斷過的案件進行進一步的復核
      。第五部分結合前文的分析和刑部與其他機構的關系,得出刑部的司法職能在唐代君主圣明
      、政治清明時,其司法職能的行使尚能比較正常。其司法職權的行使對于維護和協(xié)調整個司法系統(tǒng)的運行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在封建官制體系下,任何機構都脫離不了封建勢力的干預,刑部也不例外
      。在各種力量的斗爭中,刑部免不了成為政治斗爭的工具。在中后期,由于安史之亂,唐代整個社會趨向衰落,這時候的政府關注于對全國地區(qū)的軍事控制和財政收入,對于作為司法機關的刑部,無暇也無能力顧及。后期刑部作為一個機構,甚至連正常的運轉都難以維持,更別提司法職能的行使了
      ?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
      ?偟恼f來,由于受封建固有統(tǒng)治秩序的影響,刑部盡管在制度上擁有諸多的司法職能,可是在具體的運作中卻不能得到完全的發(fā)揮。


      本文地址:http://www.mcys1996.com/lishitanjiu/86891.html.

      聲明: 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

      ,注重分享
      ,被刊用文章因無法核實真實出處,未能及時與作者取得聯(lián)系
      ,或有版權異議的
      ,請聯(lián)系管理員,我們會立即處理
      ,本站部分文字與圖片資源來自于網絡,轉載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
      ,請立即通知我們(管理員郵箱:douchuanxin@foxmail.com)
      ,情況屬實,我們會第一時間予以刪除
      ,并同時向您表示歉意,謝謝!

      上一篇:

      下一篇:

      相關文章
      揭秘蒙古帝國“長子軍西征“不可告人的秘密
      談到蒙古帝國的疆域
      ,一定要談到長子西征。這只由各部落首領長子構成的西征軍
      ,先后征服了北歐
      、西歐,中亞等廣大區(qū)域
      ,迅速擴大了元朝的地盤 !" onerror="nofind(this)" >
      ,為何遲遲不立扶蘇為太子.png" alt="秦始皇屬意扶蘇
      ,為何遲遲不立扶蘇為太子" onerror="nofind(thi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