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王铚《元祐補錄》記載:最先把蘇軾作詩諷刺新法舉報給朝廷的是沈括。熙寧六年(1073年),沈括以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的身份到浙江巡查新法實行的情況,看到蘇軾的詩稿,認為涉嫌誹謗朝政,上呈神宗,但是當時他的意見并未受到重視。
元豐二年(1079年)蘇東坡由徐州調(diào)任湖州知州。于四月二十日到任,進《湖州謝上表》,其中寫到:“陛下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yǎng)小民?!本渲小捌洹睘樽苑Q,“新進”即指神宗任用的新派人物。公開地明白無誤地表達了自己不與當朝新貴合作的態(tài)度,表達了自己對新法“生事”的不滿。
秋七月,負責監(jiān)察百官的御史臺官員李定、何正臣、舒亶等人接連上章彈劾蘇軾。彈劾的導火索正是上表中的這兩句話。認為蘇軾是攻擊朝政,反對新法。神宗及新派人物都大為惱火。后來由神宗批示后,七月二十八日,臺吏皇甫僎攜吏卒急馳湖州勾攝蘇軾。
當時駙馬都都尉王詵與蘇軾交情深厚,秘密遣人告訴當時任南京幕官的蘇轍,蘇轍立馬派人往湖州告知蘇軾。當時皇甫僎快馬如飛,但是由于兒子生病在潤州停留半日。故蘇轍人馬先到,蘇軾提前知道消息后立即告假,由通判祖無頗權攝州事?;矢Q到達湖州后,態(tài)度十分強硬的將蘇軾押解赴京。
“僎徑入州廨,具靴袍,秉笏立庭下,二臺卒夾侍,白衣青巾,顧盼猙獰,人心洶洶不可測。軾恐,不敢出,乃謀之無頗?!?/p>
“撰促軾行,二獄卒就直之。即時出城登舟,郡人送者雨泣。頃刻之間,拉一太守如驅(qū)犬雞?!?/p>
御史臺的審訊
根據(jù)《東坡烏臺詩案》記載,[注2]御史臺于元豐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奏上審訊結果。即蘇軾從被押至御史臺的八月十八日起,直至十一月底,“詩案”都處在審訊即“根勘”階段。審訊的結果就是“供狀”,蘇軾“供狀”的每篇都涉及另一個人(首先是王詵,其他如李清臣、司馬光、黃庭堅等),蘇軾與之發(fā)生了詩文唱和或贈送的關系,這些詩文被列舉出來,追問其中是否含有譏諷內(nèi)容。供狀分列了大約四十篇,而篇幅最大的就是跟王詵相關的第一篇。為了增強反對的力度,御史臺在“供狀”定稿已經(jīng)提交后,還繼續(xù)挖掘蘇軾的更多“罪狀”,尤其是與駙馬王詵交往中的“非法”事實。其中有關詳細的指控與供認如下:
六月,監(jiān)察御史里行何正臣摘引“新進”、“生事”等語上奏,說蘇軾“愚弄朝廷,妄自尊大”。北宋神宗年間蘇軾因為反對新法,并在自己的詩文中表露了對新政的不滿。又由于他當時是文壇的領袖,任由蘇軾的詩詞在社會上傳播對新政的推行很不利。
監(jiān)察御史里行舒亶又根據(jù)《元豐續(xù)添蘇子瞻學士錢塘集》上奏彈劾說:
“至于包藏禍心,怨望其上,訕瀆謾罵,而無復人臣之節(jié)者,未有如軾也。蓋陛下發(fā)錢(指青苗錢)以本業(yè)貧民,則曰‘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課試郡吏,則曰‘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陛下興水利,則曰‘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鹽堿地)變桑田’;陛下謹鹽禁,則曰‘豈是聞韶解忘味,爾來三月食無鹽’;其他觸物即事,應口所言,無一不以譏謗為主。
國子博士李宜之、御史中丞李定也指控蘇軾的罪行,聲稱必須因其無禮于朝廷而斬首。李定舉了四項理由說明為什么應當處蘇軾極刑。他說:“蘇軾初無學術,濫得時名,偶中異科,遂叨儒館。”接著說蘇軾急于獲得高位,在心中不滿之下,乃譏訕權要。再次,皇帝對他寬容已久,冀其改過自新,但是蘇軾拒不從命。最后,雖然蘇軾所寫詩之荒謬淺薄,但對全國影響甚大,“臣叨預執(zhí)法,職在糾察,罪有不容,豈敢茍止?伏望陛下斷自天衷,特行典憲,非特沮乖慝之氣,抑亦奮忠良之心,好惡既明,風俗自革。
最初,蘇軾承認,他游杭州附近村莊所作的《山村五絕》里“贏得兒童語音好,一年強半在城中”是諷刺青苗法的,“豈是聞韶解忘味,邇來三月食無鹽”是諷刺鹽法的。除此之外,其余文字均與時事無關。到二十二日,御史臺審問他《八月十五日看潮》里“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兩句的用意,他拖到二十四日,才說是“諷刺朝廷水利之難成”。至于《戲子由》詩違抗“朝廷新興律”的主旨,直到二十八日才作了交代。
當時御史中丞李定向皇帝報告案情進展。說蘇軾面對彈劾全都承認了。神宗大怒,懷疑蘇軾要么是受刑不過,要么是有更大的秘密要隱藏。于是問李定可曾用刑。李定答道:蘇軾名高當時,辭能惑眾為避人言,不敢用刑。神宗大怒,命御史臺嚴加審查,一定要查出所有人。
到九月份,御史臺已從四面八方抄獲了蘇軾寄贈他人的大量詩詞。有一百多首在審問時呈閱,有三十九人受到牽連,其中官位較高的是司馬光。王安石罷相的次年(1077年),蘇軾寄贈司馬光一首《獨樂園》。御史臺說這詩諷刺新法,蘇軾供認不諱
御史臺又找到了蘇軾痛斥“新進”的《和韻答黃庭堅二首》,抨擊“生事”的《湯村開運河,雨中督役》詩。前者是與黃庭堅唱和的,后者寄贈好友王詵。對于《和韻》,蘇軾解釋說,前四句以譏今之小人輕君子,如莨莠之奪嘉谷也,后面意言君子小人各自有時,如夏月蚊虻縱橫,至秋自息,言黃庭堅如“蟠桃”,進用必遲;自比“苦李”,以無用全生。又取《詩》云:‘憂心悄悄,慍于群小?!砸宰I諷當今進用之人為小人也?!睂τ凇稖濉芬辉?,蘇軾也供認自己確有對鹽官在湯村一帶開運鹽河的不滿,“農(nóng)田未了,有妨農(nóng)事”,“又其河中間有涌沙數(shù)里”不宜開河,“非農(nóng)事而役農(nóng)民”,“役人在泥中,辛苦無異鴨和豬”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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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臺詩案?的發(fā)生時間是1079年,此時當政的北宋皇帝是宋神宗。
受到敵對的蘇軾在朝堂上自然也是處處受到排擠,在此情況下蘇軾決定遠離朝堂,故而主動向宋神宗申請外任?;谒淖哉?,宋神宗于1071年將蘇軾調(diào)往杭州擔任通判。而蘇軾在外任職期間,對朝廷實施的新法又有了新的認知,而這種新認知并非是積極的。任何一件新事物的出現(xiàn)都不會是一帆風順的,而蘇軾在新法的實踐過程中看到了諸多弊端,于是變得越發(fā)反感新法。
而待1079年時,改任至湖州的蘇軾寫了一篇《湖州寫上表》呈至朝廷,其中他明確表明了自己對新法的反對態(tài)度。這之后,多位御史臺官員同時對蘇軾發(fā)起彈劾,認為蘇軾此舉是在抨擊朝廷,是對宋神宗的不敬。不久之后,蘇軾被押送回京并開始接受審判。
烏臺,即御史臺。據(jù)《漢書·朱博傳》記載,御史臺中有柏樹,烏鴉數(shù)千棲居其上,故稱御史臺為“烏臺”,亦稱"柏臺"。烏臺詩案,即御史臺詩案。它興訟于宋神宗趙頊元豐二年(1079)。
蘇軾是被告。原告是:權監(jiān)察御史里行何正臣、舒亶,國子博士李宜,權御史中丞李定等人。他們指控蘇軾寫詩文訕謗朝政、反對新法、指斥皇帝,要求處置蘇軾。
原來,蘇軾步入仕途之日,正值王安石變法之時。朝廷上革新派和守舊派兩軍對峙,斗爭激烈。蘇軾站在守舊派的立場上,多次上書神宗,表明自己的反對態(tài)度,并請求盡快制止變法。請求未果,于是希望離開政治斗爭的旋渦,故上書請求外任。
獲準后,先任杭州通判,三年后,又到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知州。在此期間,蘇軾針對新法推行中出現(xiàn)的問題,寫了一些譏諷新法的詩文,引起了一些人的嫉恨。任湖州知州后不久,烏臺詩案便發(fā)生了。
擴展資料:
人物介紹
蘇軾(1037~1101),宋代文學家。字子瞻,一字和仲,號東坡居士。眉州眉山(今屬四川)人。蘇洵長子。
博學多才,善文,工詩詞,書畫俱佳。于詞“豪放,不喜剪裁以就聲律”,題材豐富,意境開闊,突破晚唐五代和宋初以來“詞為艷科”的傳統(tǒng)樊籬,以詩為詞,開創(chuàng)豪放清曠一派,對后世產(chǎn)生巨大影響。有《東坡七集》《東坡詞》等。
事件影響
1079年7月,蘇軾在湖州任上,因烏臺詩案獲罪入獄,次年元月,被流放至黃州。詩案之前,自1071年任杭州通判以來,蘇軾歷任密州知州、徐州太守和湖州太守,政績卓著。其詩詞作品在整體風格上是大漠長天揮灑自如,內(nèi)容上則多指向仕宦人生以抒政治豪情。
而詩案之后,雖然有一段時間官至翰林學士,但其作品中卻少有致君堯舜的豪放超逸,相反卻越來越轉(zhuǎn)向大自然、轉(zhuǎn)向人生體悟。至于晚年謫居惠州儋州,其淡泊曠達的心境就更加顯露出來,一承黃州時期作品的風格,收斂平生心,我運物自閑,以達豁然恬淡之境。
——烏臺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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