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成書于元
京劇包公戲《鍘美案》劇照
這些文藝作品塑造出來的歷史想象,甚至讓歷史研究者也深信不疑
,比如法律史學者潘宇的論文《傳統(tǒng)訴訟觀念的基本形態(tài)與轉(zhuǎn)型——以中國古代民事訴訟觀念為樣本的研究》就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的原被告雙方都要承受同樣的皮肉之苦,以及同樣的精神上的威嚇。如,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宋朝筆記中的審案信息
但是
,我在閱讀宋人筆記時,隱約覺得宋代的訴訟是不需要“下跪叩首”的沈括《夢溪筆談》中的《歐陽文忠推挽后學》載
程頤撰寫的《明道行狀》載
朱熹編著的《五朝名臣言行錄》也載,“舊制
另外
當然
文獻資料顯示:宋人不必跪著聽審
檢索《名公書判清明集》
《洗冤錄》“疑難雜說”篇也有一則記載:某甲涉嫌殺人,“就擒訊問
,猶不伏”,待檢官出示確鑿證據(jù)后,“左右環(huán)視者失聲嘆服,而殺人者叩首服罪”。這似乎也只說明犯人在伏罪后才需要“叩首”認罪。《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有法官蔡久軒的一份判詞,其中說:“當職入境
《作邑自箴》
——“凡聽訟之際
,察其愚樸,平昔未嘗至官府者,須引近案,和顏而問,仍禁走吏無得訶遏?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引問時
,須令主吏遠立,仍和言喚囚近案,反復(fù)窮詰,必得真情,始可信矣?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從“引近案”
、“喚囚近案”的動作描述,大致可判斷訴訟人不大可能是跪著的。但是,我們對文獻的援引
,到目前為止,還無法十分肯定地證明“宋人訴訟無須跪著受審”。不要急,讓我再引用幾條材料:《折獄龜鑒》“葛源書訴”條載
《折獄龜鑒》“王罕資遷”條載
,宋人王罕為潭州知州,“民有與其族人爭產(chǎn)者,辯而復(fù)訴,前后十余年。罕一日悉召立庭下”。《名公書判清明集》收錄的一則判詞稱
,“本縣每遇斷決公事,乃有自稱進士,招呼十余人列狀告罪,若是真有見識士人,豈肯排立公庭,干當閑事?”從這幾起民訟案例不難發(fā)現(xiàn)
,當法官開庭聽訟時,訴訟人是立于庭下的?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根據(jù)官箴書《州縣提綱》介紹的州縣審訟“標準化”程式
,平民到法庭遞狀起訴是用不著下跪的:“受狀之日,引(訴訟人)自西廊按《州縣提綱》
又據(jù)另一部官箴書《作邑自箴》
圖像史料顯示:宋人打官司是站著的
當然最具直觀效果的證據(jù)還是宋代的圖像材料
先來看仇英《孝經(jīng)圖卷》中的“五刑章圖”:庭上法官正在閱覽訴狀
仇英臨宋人《孝經(jīng)圖卷》局部
也許你會說
北宋李公麟《孝經(jīng)圖卷》局部
遼寧省博物館也收藏了一幅《孝經(jīng)圖卷》
南宋《孝經(jīng)圖卷》局部
至此
至于跪于公堂聽審的制度,應(yīng)該是元代之后才出現(xiàn)的
。作者:吳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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