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建成了一套非常周密
宋人通常也將四者合稱為“出入人罪”
故入人罪
【1】
對“故入人罪”的錯案責任人
,按《宋刑統(tǒng)》,懲罰非常嚴厲另一種情形是
不過
在一種情況下
【2】
《宋刑統(tǒng)》對“故出人罪”的問責
,大致跟故入人罪差不多,從重處罰。一名法官不大可能無緣無故為犯人開脫罪行,往往是因為法官接受了犯人親屬的賄賂,因此,故出人罪的徇私枉法通常還伴隨著貪污受賄的司法腐敗。宋朝法制相對寬仁,但對官場腐敗則采取“零容忍”的態(tài)度,趙翼《廿二史札記》說,“宋以忠厚開國,凡罪罰悉從輕減,獨于治贓吏最嚴?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3】
“失入人罪”由于不存在錯判的主觀故意,只是在司法過程中因為失誤而造成錯判
,所以盡管也導致無辜者受罪,但法律對失入人罪的責任追究相對要輕于對故入人罪的問責。按宋神宗熙寧二年(1069年)的一項立法,凡司法機關失入人死罪,如果被處死刑的犯人達到三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刺配千里外牢城”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達到兩名,則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fā)配“遠惡處編管”
如果失入死罪的犯人只有一名
,負首要責任的獄吏發(fā)配“千里外編管”;負首要責任與次要責任的法官“勒停”;負第三、第四責任的法官“沖替”(調(diào)離本職)。以上對法官的處罰“遇赦不原”
,即碰上國家大赦,也不給予赦免。失入人罪的經(jīng)歷還將成為他們仕途履歷的終身污點,今后的“磨勘、酬獎、轉(zhuǎn)官”,均受影響。不過,如果被錯判死罪的犯人尚未執(zhí)行判決,相關責任人則可以“遞減一等”問責。【4】
相比之下
,宋朝對“失出人罪”的責任追究要輕得多,甚至在很長時間內(nèi)不進行問責。這當然是“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jīng)”(寧可違反現(xiàn)行法律,也不冤枉無辜)之司法傳統(tǒng)的體現(xiàn)。不過,由于對失出人罪的處罰極輕,也可能導致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傾向于輕縱罪犯,有損司法公正。因此,宋哲宗元祐七年(1092年),有臣僚上書說:“法寺斷獄,大辟失入有罰,失出不坐。常人之情但八年后
,即元符三年(1100年),刑部的官員又反映說:“祖宗以來,重失入之罪,所以恤刑”;“夫失出,臣下之小過;好生,圣人之大德。請罷理官失出之責,使有司讞議之間,務盡忠恕”?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節(jié)選自吳鉤《生活在宋朝》一書
。長江文藝出版社2015年10月出版)【摘要】刑事錯案妨礙了司法的公正性,加強責任追究制度的落實有助于監(jiān)督辦案人員
、確保判決質(zhì)量、保護當事人合法權(quán)益,本文首先對刑事錯案及其危害進行了闡述,在此基礎上分析了刑事錯案責任追究的必要性和現(xiàn)實意義法律主觀:
如是 一審 案件當事人可上訴,終審可申請審判監(jiān)督程序即再審程序重新審理,如果法院確實判錯案了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明確法官涂改
各省區(qū)市要健全員額退出
、增補機制,實現(xiàn)員額進出常態(tài)化、制度化;要綜合考慮不同地區(qū)、層級、業(yè)務特點,構(gòu)建分工協(xié)作、優(yōu)勢互補的新型辦案團隊,解放司法生產(chǎn)力;要加快推進內(nèi)設機構(gòu)改革,堅持在專業(yè)化建設基礎上實行扁平化管理的取向。本文地址:http://www.mcys1996.com/lishitanjiu/969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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