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雷經天[1]的信(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雷經天同志: 你的及黃克功[2]的信均收閱。黃克功過去斗爭歷史是光榮的,今天處以極刑,我及黨中央的同志都是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個共產黨員、紅軍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殘忍的,失掉黨的立場的,失掉革命立場的,失掉人的立場的行為,如為赦免,便無以教育黨,無以教育紅軍,無以教育革命者,并無以教育做一個普通的人。因此中央與軍委便不得不根據(jù)他的罪惡行為,根據(jù)黨與紅軍的紀律,處他以極刑。正因為黃克功不同于一個普通人,正因為他是一個多年的共產黨員,是一個多年的紅軍,所以不能不這樣辦。共產黨與紅軍,對于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zhí)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當此國家危急革命緊張之時,黃克功卑鄙無恥殘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處死,是他的自己行為決定的。一切共產黨員,一切紅軍指戰(zhàn)員,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黃克功為前車之戒。請你在公審會上,當著黃克功及到會群眾,除宣布法庭判決外,并宣布我這封信。對劉茜同志之家屬,應給以安慰與撫恤。 毛澤東 一九三七年十月十日 根據(jù)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出版的《毛澤東書信選集》刊印。 注釋 [1]雷經天(一九○四——一九五九),廣西南寧人。當時任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院長,是審判黃克功案件的審判長。 [2]黃克功,少年時加入紅軍,參加過井岡山的斗爭和長征。當時是抗日軍政大學第六隊隊長。一九三七年十月,他對陜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不遂,開槍把劉茜打死。經陜甘寧邊區(qū)高等法院審判,黃克功被處以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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