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知府為從四品,是主管地方的行政長官。一般情況情況下人們都認為知府以下為知州或是知縣,其實清代的知府以下還設(shè)有兩個官職,即同知和通判,這兩個官職品級都在知縣之上,只因它們是知府的佐貳官而不被大家熟知。
清代府的設(shè)置按《光緒會典》的記載共有185個,即:奉天府尹屬二、吉林將軍屬二、直隸省十、山東省十、山西省九、河南省九、江蘇省八、安徽省八、江西省七十三、福建省九、浙江省十一、湖北省十、湖南省九、陜西省七、甘肅省八、新疆屬二、四川省十二、廣東省九、廣西省十一、云南省十四、貴州省十二。若加上臺灣省三府,則共有府188個。宣統(tǒng)年間,府已增至215個。
知府為府的最高行政長官,掌一府之政令,秩從四品(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改)。按清代官制,各省知府例由京察一等記名之翰林院侍讀、侍講,內(nèi)閣侍讀、給事中、御史及各部、理藩院郎中、員外郎,順天府治中,府同知、直隸州知州升任。
清代定制,將全國各府按“繁”、“難”、“?!薄ⅰ皼_”四字分定等級,劃為“最要缺”、“要缺”、“中缺”、“簡缺”。知府總領(lǐng)各屬縣,凡宣布國家政令,治理百姓,審決訟案,考核屬吏,征收賦稅等等一切政務(wù)皆為職掌。
知府的屬官有同知和通判。在我國封建制國家中,凡主管一事而不授予正官之名者,則稱之為“知某事”,此制始于宋太祖,當時宋太祖為杜絕藩鎮(zhèn)之弊而派朝臣赴各州以代刺史,名為知州。其后沿襲此制,以府之主管官為知府,其副者稱“同知”。通判與同知二字意義相近,宋代初設(shè)通判時,名為副職,實際上職權(quán)與知州、知府并未多大區(qū)別。明代于府下設(shè)通判,與同知共為府之屬官,清朝也是如此。
清制,府同知、通判有兩種,其一為府的輔佐官,由同知與通判分理府內(nèi)之政務(wù);另一種是分派專管地方之同知、通判。凡隸屬于省的,為各直隸州的長官;凡隸屬于府的,為一般散廳的長官,和知縣等同。
府同知為正五品官,在公文上稱“丞”,尊稱“司馬”。按清代官制,府同知例由滿、蒙七、八品京官揀選,也由大理寺卿左右寺廟丞、光祿寺署正、京縣知縣等升任。府同知如果要高升,照例要提撥為六部員外郎、各省知府及鹽運司運同。
外府通判為正六品官,尊稱“別駕”。按清代官制,例由滿、蒙八、九品小京官中揀選,亦由詹事府主薄、兵馬司副指揮、光祿寺典薄、京縣縣城、漢軍八品筆帖式、外縣知縣等升任。如果府通判要高升,照例要提撥為京府通判、府同知、知州、鹽運司運副及鹽課司提舉。
通常情況下,府設(shè)一二人或三四人,分掌糧運、督捕、海防、江防、水利等事,以輔佐知府。按《光緒會典》記載,清代共設(shè)府佐貳同知110人、通判88人。其中,地方同知共89人,理事同知共21人。地讓通判共83人,理事通判5人,僅直隸、山東、甘肅各一人,順天二人。
初制,各府尚還設(shè)有掛銜推官各一人,專管刑獄之事,先后在順治三年(1646年)和康熙六年(1667年)停設(shè)。另設(shè)有督捕左右理事官各一人,亦于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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