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姓十家,亦稱“禁婚家”,為唐朝“山東郡姓”中的幾個世家大族,由北魏四姓、五姓發(fā)展而來,為唐代社會影響力最大、最具清望的十個家族,地位居全國甲族之首。
這十個家族分別是:“北魏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度世之四子、盧輔之六子、盧溥不知幾子,清河崔宗伯之二子、崔元孫之二子,前燕博陵崔懿之八子,西晉趙郡李楷之四子,七姓十家士望凡四十四人?!?/p>
陳爽《世家大族與北朝政治》指出:“以孝文帝太和改制為契機,一個以北魏皇室為軸心,以等級婚姻為紐帶,包括鮮卑“勛臣八姓”和漢人后族“四姓”在內的上層統(tǒng)治核心開始逐步確立。北魏后期,五姓和皇室之間、五姓各家族之間,一直維持著穩(wěn)定而密切的婚姻關系,成為一個具有濃厚政治色彩的婚姻集團,“將相多尚公主,王侯亦娶后族”,北魏政治以皇權統(tǒng)治為特征,突出表現(xiàn)為宗室權重。而五姓家族與王室這種穩(wěn)定而密切的婚姻關系,使他們在出仕、升遷等方面比其他漢族士人獲得了更為優(yōu)越的條件,又使他們有更多的機會介入王朝上層決策,能夠在慘烈的政治傾軋中相互援引提攜,保持其權勢的穩(wěn)定性和連續(xù)性,從而深刻影響了北魏政治。太和改制后,“五姓”與北方其他高門大族在政治權勢、經濟實力等方面的距離也隨之拉大,社會聲望日隆……至北魏末年,五姓作為北方第一流門第的條件已完全具備……從北魏到唐初,歷經百余年滄桑浮沉,由孝文帝所確立的五姓婚姻集團,仍不失為一個較為穩(wěn)定的社會存在,盡管這種存在的政治色彩日漸淡化?!?/p>
隋朝以來,由于南方士族的迅速衰退,南北正朔之爭結束。中原衣冠的代表山東士族,以華夏文化的主要繼承者自居,其社會地位在隋唐時期凸現(xiàn)出來。與此同時,九品官人法的廢除和科舉制的推行,使得士族維持“上品無寒門”的制度土壤隨之消失,只有當朝冠冕可以享受門蔭制和免課役特權。在失去北朝時維持奕世顯貴的政治特權后,山東五姓高門的經濟和政治地位與其他士族一樣也都開始衰落,但因其擁有深厚的家學底蘊,悠久的文化傳統(tǒng),崇高的社會聲望,以及強大的宗族勢力和廣泛的社會基礎,經長期戰(zhàn)爭打擊依然根深蒂固,因此不免“自矜地望”、“偃仰自高”,至唐朝時仍具冢中枯骨之余烈。五姓諸房為維持門第華貴,故挾家學禮法之清,鄙視他族之“濁”,恃其族望,仍按照南北朝以來的舊俗在五姓內部通婚,恥與他姓為婚,以“凈化”婚姻圈為手段,獨標異格,傲視海內。
唐代社會上流行的風俗習慣只將博陵崔氏、清河崔氏、范陽盧氏、趙郡李氏、隴西李氏、滎陽鄭氏列為“四姓”(崔盧李鄭),加上太原王氏則被稱為“五姓” 。唐高祖李淵曾對竇威說:近來見關東地區(qū)的百姓與崔氏、盧氏通婚,還自我夸耀,你們竇家世代為皇親國戚,不也一樣很高貴嗎!唐太宗李世民曾說:我和山東地區(qū)的崔氏、盧氏、李氏、鄭氏并無宿怨,只是因為他們世代衰微,現(xiàn)在已經沒有一個人做官,卻還自稱是士大夫,婚嫁的時候,依此大量索取財物。有的人才能見識平庸低劣,卻還悠然自得地自夸高門,炫耀死去的祖先,依附于富貴之列,我真不明白社會上為什么還會看重他們?諸多唐代墓志也記載:“李鄭崔盧,姓之名器。千古推高,九流仰視”、“閥閱婚媾,歷世濟美”、“宦媾之盛,時無與倫” ,出身河東薛氏的宰相薛元超更是將未娶到五姓女子列為“人生三大遺憾”之一,由此可見五姓高門受天下尊崇的程度。
《新唐書·卷一百九十九》:過江則為"僑姓",王、謝、袁、蕭為大;東南則為"吳姓",朱、張、顧、陸為大;山東則為"郡姓",王、崔、盧、李、鄭為大;關中亦號"郡姓",韋、裴、柳、薛、楊、杜首之;代北則為"虜姓",元、長孫、宇文、于、陸、源、竇首之。"虜姓"者,魏孝文帝遷洛,有八氏十姓,三十六族九十二姓。八氏十姓,出于帝宗屬,或諸國從魏者;三十六族九十二姓,世為部落大人;并號河南洛陽人。"郡姓"者,以中國士人差第閥閱為之制,凡三世有三公者曰"膏粱",有令、仆者曰"華腴",尚書、領、護而上者為"甲姓",九卿若方伯者為"乙姓",散騎常侍、太中大夫者為"丙姓",吏部正員郎為"丁姓"。凡得入者,謂之"四姓"。又詔代人諸胄,初無族姓,其穆、陸、奚、于,下吏部勿充猥官,得視"四姓"。北齊因仍,舉秀才、州主簿、郡功曹,非"四姓"不在選。故江左定氏族,凡郡上姓第一,則為右姓;太和以郡四姓為右姓;齊浮屠曇剛《類例》凡甲門為右姓;周建德氏族以四海通望為右姓;隋開皇氏族以上品、茂姓則為右姓;唐《貞觀氏族志》凡第一等則為右姓;路氏著《姓略》,以盛門為右姓;柳沖《姓族系錄》凡四海望族則為右姓。不通歷代之說,不可與言譜也。今流俗獨以崔、盧、李、鄭為四姓,加太原王氏號五姓,蓋不經也。(按:太原王氏在北朝發(fā)展的情況,可參考《太原王氏在北朝的沉浮》一文)
《新唐書·卷九十五·列傳第二十》:高宗時,許敬宗以不敘武后世,又李義府恥其家無名,更以孔志約、楊仁卿、史玄道、呂才等十二人刊定之,裁廣類例,合二百三十五姓,二千二百八十七家,帝自敘所以然。以四后姓、酅公、介公及三公、太子三師、開府儀同三司、尚書仆射為第一姓,文武二品及知政事三品為第二姓,各以品位高下敘之,凡九等,取身及昆弟子孫,余屬不入,改為《姓氏錄》。當時軍功入五品者,皆升譜限,搢紳恥焉,目為“勛格”。義府奏悉索《氏族志》燒之。又詔后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度世)、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昏;三品以上納幣不得過三百匹,四品五品二百,六品七品百,悉為歸裝,夫氏禁受陪門財。
《唐會要·卷八三·嫁娶》:四年十月十五日,詔后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元孫,凡七姓十一家,不得自為婚姻。
《實賓錄·卷三·七姓》:又詔后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凡七姓十家不得自為婚。
《資治通鑒·卷二百·唐紀十六》: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勛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征、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后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溥)、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shù),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全唐文·卷三一八·唐贈太子少師崔公神道碑》:神龍中,申明舊詔,著之甲令,以五姓婚媾,冠冕天下,物惡大盛,禁相為姻。隴西李寶之六子,太原王瓊之四子,滎陽鄭溫之三子,范陽盧子遷之四子、盧輔之六子,公之八代祖元孫之二子,博陵崔懿之八子,趙郡李楷之四子,士望四十四人之后,同降明詔,斯可謂美宗族人物而表冠冕矣!……世傳清白,子孝臣忠,山東士大夫以五姓婚姻為第一,朝廷衣冠以尚書端揆為貴仕,惟公兼之。清河崔氏,至趙公三代仆射,可謂盡善矣!(按:此處言四十四人,然相加僅三十七人,實漏述了崔宗伯二子與盧溥若干子。)
李林宗《唐試太子司議郎兼侍御史知度支東都擇善院事清河崔府君墓志銘并序》:有詔遣諸儒第氏族,皆以崔氏首出諸姓。國朝嘗以其族望高,又薄他姓,及遺近不與通婚,乃禁崔氏等四姓不得自相嫁娶,又不得厚問遺以相高大。后有求婚者告之禁婚,其望益高,遂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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