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留心吏治
,選賢任能,從諫如流。他唯才是舉,不計出身,不問恩怨。令隋末動蕩之局得以穩(wěn)定下來。中書省發(fā)布命令,門下省審查命令
,尚書省執(zhí)行命令。一個政令的形成,先由諸宰相在政事堂舉行會議,形成決議后報皇帝批準,再由中書省以皇帝名義發(fā)布詔書。詔書發(fā)布之前最為難能可貴的是,唐太宗規(guī)定自己的詔書也必須由門下省“副署”后才能生效
,從而有效地防止了帝王個人可能作出的不慎重的決定。初期延攬房玄齡
、杜如晦,人稱“房謀杜斷”此外
太宗十分注重人才的選拔
,嚴格遵循德才兼?zhèn)涞脑瓌t。太宗認為只有選用大批具有真才實學的人,才能達到天下大治,因此他求賢若渴,曾先后5次頒布求賢詔令,并增加科舉考試的科目,擴大應試的范圍和人數(shù)唐太宗重用人才
太宗以煬帝拒諫亡國為戒
唐太宗能夠兼聽眾議
貞觀時期是中國歷史上基本沒有貪污的歷史時期
他還下令合并州縣,革除“民少吏多”的弊利
在貞觀時期
,真正地做到了王子犯法與民同罪。執(zhí)法時鐵面無私,但量刑時太宗又反復思考,慎之又慎。他說:“人死了不能再活,執(zhí)法務必寬大簡約?div id="d48novz" class="flower left">“官吏多自清謹
。制馭王公、妃主之家,大姓豪猾之伍,皆畏威屏跡,無敢侵欺細人。商旅野次,無復盜賊,囹圄?div id="4qifd00" class="flower right">在重視法治的同時
,唐太宗讓臣下按寬簡原則修訂法律,制定出《貞觀律》。減輕刑罰,修訂法律,制定了貞觀律。貞觀時期的社會秩序穩(wěn)定,最少的一次全國判處死刑的囚犯只有二十九人。貞觀六年,死刑犯增至二百九十人。這一年的歲末,唐太宗準許他們回家辦理后事,第二年秋天再回來就死(古時秋天行刑)。次年九月,二百九十個囚犯全部回還本文地址:http://www.mcys1996.com/lishitanjiu/869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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