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大體說來,是齊、晉、楚、秦、吳、越六個大國互相爭鋒,攻城略地,此消彼長。最難過的就是夾在大國之間的一百多個二三等小國了。子產(chǎn)就出生在一個小國——夾在晉國和楚國之間的鄭國。
鄭國一直是晉國和楚國拉鋸爭奪的對象。子產(chǎn)歷經(jīng)幾番大難,終于在公元前543年上臺執(zhí)政。這時他40歲左右。
子產(chǎn)改革的標志性事件之一,是公元前536年的“鑄刑鼎”——把懲治犯罪的刑律鑄在金屬鼎上,向全國老百姓公布。這是中國法制史的一件大事,在當時可是了不得的舉措。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
子產(chǎn)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根據(jù)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并把刑法公諸于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么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chǎn)的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晉國大臣叔向?qū)iT為此給子產(chǎn)寫了一封措詞嚴厲的信。信中說,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鉆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么做壞事而不至于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滅亡。
子產(chǎn)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壓力說:“我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布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注重商業(yè),過去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很不利。子產(chǎn)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的特權,促進了鄭國農(nóng)業(yè)和商業(yè)的發(fā)展。子產(chǎn)此舉,開啟了中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時期,宗法貴族減弱了氣勢而新的地主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社會階層以及經(jīng)濟條件都在發(fā)生變化,“鑄刑鼎”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會發(fā)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chǎn)“鑄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可是,孔子認為這樣做不對。在晉國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還怎么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處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并不奇怪??鬃诱J為,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么人們就專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內(nèi)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做到的是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fā)生。
從這兩次波折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一書不贊成叔向和孔子。他評論此事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于把禮治演變而為法治。”由此可見周谷城對子產(chǎn)“鑄刑鼎”的肯定。
子產(chǎn)是春秋時期鄭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國法制史上頗有建樹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執(zhí)掌政事21年,改革國內(nèi)弊政,充分發(fā)揚貴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績。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創(chuàng)鑄刑書,創(chuàng)立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為封建社會初期法制建設的探尋和摸索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鄭簡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產(chǎn)執(zhí)政的第八年。子產(chǎn)將貴族階級的法律刑文鑄造在青銅鼎上,將各項律令清晰無誤地公布于眾。鄭鑄刑書,開成文法之先河,這在當時引起了各諸侯貴族的一片嘩然。晉大夫叔向就寫信給子產(chǎn)表示反對,他說:“法律一經(jīng)公布,人們知道如何避免刑罰,便會棄禮而不顧,錐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爭奪。”叔向的言論與23年后晉鑄刑鼎時孔子所反對的言論如出一轍??鬃诱f:“人民只看鼎上條文不看貴族面孔了,貴族還怎樣體現(xiàn)尊貴的身份?貴賤沒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國呢?”
叔向、孔子為何會在鑄刑書這件事上如此反對呢?原來,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開始,周禮作為不刊之典已經(jīng)行之數(shù)百年。在宗法制為主體的社會生活模式中,調(diào)和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禮”而不是“法”。禮規(guī)范著社會成員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發(fā)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貫徹到人們的思維意識中,就連子產(chǎn)本人也曾說禮是“天之經(jīng)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成語“天經(jīng)地義”的出處)。
叔向、孔子因循舊制,想要將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釋權獨掌在貴族手中,使庶民莫測,不敢輕試。因此,鑄刑書將法律公開化,必然對于貴族不利而對平民有利,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舊派貴族的反對。然而,在春秋時期這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社會生產(chǎn)力的飛速發(fā)展,不斷沖擊著人們固有的生活方式,舊式的“禮樂大廈”搖搖欲墜,為封建法制的發(fā)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加強,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勢所必然,子產(chǎn)首創(chuàng)刑鼎,削減貴族特權,這在法制史上的確是一個進步的措施。
應當說,子產(chǎn)鑄刑書與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羅馬公布十二銅表法有著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興貴族、商人和平民不斷地劇烈地反對舊貴族特權才取得的。鄭國重商業(yè),貴族利用隨意輕重的刑罰壓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說來,是很不利的。子產(chǎn)公布刑書,多少有些限制貴族權力的作用。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鄭國執(zhí)政子產(chǎn)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即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chuàng)舉,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舉措。在此之前,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于禮的法,是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種“秘密法”。奴隸主貴族不制定也不公開頒布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應該處什么刑的“刑書”,而是采取“議事以制”的方式審判案件,使人們經(jīng)常處于“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極端恐怖之中。子產(chǎn)的將“刑書”公布后,不僅打破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禮治”傳統(tǒng),而且限制、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讓人們知道什么是權利,什么是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晉國著名保守派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對。子產(chǎn)沒有屈服,非常堅決地答復:“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币饧础拌T刑書”正是為了挽救鄭國危亡。子產(chǎn)“鑄刑書”這一舉動,為后來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提供了經(jīng)驗,因而他是當之無愧的法家先驅(qū)人物。
從鑄刑書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產(chǎn)治國的一大特色是主張行猛政。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濫刑,視民如草介;前者則強調(diào)重典治國,法不阿貴。子產(chǎn)以鑄刑書的方式將嚴厲的刑法公布出來,就是要讓人心有畏懼,不敢再犯。應該指出,刑書的公布必定是階級矛盾尖銳的反映,子產(chǎn)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話來講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為了限制貴族巧取豪奪,這對于緩和社會矛盾有著很大的積極意義,對后世也影響頗深。
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這當然是一種古老專制時代的遺跡。
子產(chǎn)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對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這個基礎上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并將其公諸于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么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chǎn)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
叔向?qū)懶磐闯庾赢a(chǎn):“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上。并有爭心,以徽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大意是: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鉆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么做壞事而不至于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子產(chǎn)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晉國壓力說:“我為的是救世??!”表示要堅定不移公布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注重商業(yè),過去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國家很不利。子產(chǎn)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特權,促進了鄭國農(nóng)業(yè)和商業(yè)的發(fā)展。
子產(chǎn)此舉,開啟了中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時期,宗法貴族減弱了氣勢,新的地主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社會階層以及經(jīng)濟條件都在發(fā)生變化,“鑄刑鼎”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會發(fā)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chǎn)“鑄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
可是孔子認為這洋做不對。在晉國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怎么能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最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并不奇怪??鬃诱J為,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么人們就專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內(nèi)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追求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
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fā)生。
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
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高度肯定子產(chǎn)“鑄刑鼎”,批評了叔向和孔子,他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于把禮治演變而為法治?!碑斎?,周谷城過分樂觀了。
在現(xiàn)代社會,大眾見慣了公布的法令,以為從來如此,那就錯了。這是子產(chǎn)冒了極大風險,帶頭開創(chuàng)的新制度。
《呂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傳。西周統(tǒng)治者為了緩和社會的矛盾,鞏固周王室的統(tǒng)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呂侯的建議,廢止了嚴酷的舊法,以“明德慎罰”為指導原則,“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為是呂侯主持修訂,故稱之為《呂刑》。《呂刑》原本今也失傳。今文《尚書》中現(xiàn)存《呂刑》一篇。但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結果。而是關于這次法律改革的歷史記錄。
春秋時期,鄭國的子產(chǎn)將法律條文鑄在鼎上,公布于眾。史稱“鑄刑鼎”。這是中國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年后,晉國的趙鞅把刑書刻在鼎上,公布了晉國的成文法。這是中國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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