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地稅[Tax leVied on goods taken to and sold in a place] 清"厘金"茶稅制度下的一種雜稅。所謂落地稅, 也即各地城鎮(zhèn)所收取的集市交易稅。曾國藩于同治二年(1863)任兩江總督時(shí),在義寧州也開辦"落地稅"。李鴻章于同治五年(1866)繼任兩江總督,改曾國藩之制,廢除舊的"引票"?"捐票"?"厘票"而采用"落地票"。自是之后, "附加稅"更是任意巧立。光緒二十年(1894)中日甲午之役,中國賠款,在茶厘上加收二成捐;光緒二十六年義和團(tuán)事起,八國聯(lián)軍攻破北京,次年訂立"庚子賠款",茶葉亦因之加收一成捐。辛亥革命后,安徽?浙江?湖北?甘肅等省,分別有落地捐?落地商稅?落地厘金等多種名目。直至1931年撤厘,遂統(tǒng)一入營業(y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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