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場法[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decree] 亦稱“政和茶法”。宋代茶法之一
政和二年(1112)五月
與此相配套,合同場法共包括八方面內(nèi)容:水磨茶法
,園戶、茶商自相交易法建炎三年(1129),戶部尚書葉份請罷專職監(jiān)官
此法頒布后五年間(1112~1116)
合同場法比起榷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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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業(yè)政策之清代貢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