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制度
晚清和北洋政府時代,聘娶婚制仍是當時符合國家法律規(guī)范的唯一合法婚制。清末修訂的《大清現(xiàn)行刑律》中,明確規(guī)定男女須“依禮聘嫁”,與《大清律》的規(guī)定一般無二,不同者只是晚清刑律對違法者多以較輕的罰金刑代替明清時代的杖刑。
北洋政府承襲晚清法制,同樣實行“結婚須由父母允許”(《中華民國民律親屬編草案》第1338條)的包辦強迫的聘娶婚制,同時附條又說如果繼母或嫡母故意不允許結合,子女可以經親屬會的同意而結婚;另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不愿結婚而父母強迫的,則婚姻無效(同上,第1341條);因欺詐或脅迫而結婚的,只有當事人可以撤銷婚姻(同上,第1345條)。以上條文,從字面上看,反映了婚制在由舊式向新式過渡中的矛盾現(xiàn)象。
較之北洋政府,國民黨政府時代在實行舊式婚姻制度上出現(xiàn)了松動的跡象。1930年12月政府公布的《中華民國民法第四編親屬》,在一些條款上體現(xiàn)了婚姻契約的原則,其中“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972條),肯定了男女雙方可以自主決定自己婚姻的權利,但該《民法》又說:“未成年之男女,訂立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第974條),在解釋中又聲稱:“習慣上之買賣婚姻如經雙方合意”,得“認為有效”,事實上就是為在當時實際生活中居統(tǒng)治地位的封建聘娶婚制辯護。至于訂婚以“婚書和聘財”為形式要件的規(guī)定,則無異于公開倡行買賣婚姻。
聘娶婚制對高官豪富之家是一次借機斂財和炫耀家財?shù)臋C會,對貧民百姓,則無異于一場劫難:“凡娶一妻,均先講一豬仔價,至少聘金三四百大元,且有私加其原訂價至近千元,其余酒食費、媒妁費二三百元,其婚姻費用浩大可見一斑矣。”(國民黨內政部:《改良婚姻制度令》,1928年)
小丈夫
正因為聘娶婚要花費大筆資財,一般窮苦百姓難以承當,所以在晚清至民國年間,已經流行數(shù)百年的典雇妻女陋習在民間仍難絕跡,政府雖頒法令禁止,收效也很微弱。在江南一帶農村,還殘存著元明以來流行的養(yǎng)媳制,養(yǎng)媳的男方家庭通常是因家貧娶不起媳婦,于是只好先從其他同樣是窮苦人的家里領養(yǎng)女孩。倘領養(yǎng)來的女孩子年齡小于男,這個女孩就被稱為“童養(yǎng)媳”;年齡大于男,則被稱為“等郎媳”。無論是“童養(yǎng)媳”,還是“等郎媳”,年齡很多與男方存在不小差距,她們擇吉過門時,一般只拜天地、祖先,男女同拜的完婚儀式則要等男女雙方長大成人后再進行。安徽等地流傳過這樣的民謠,來形容這種不相匹配的婚姻:
十八歲大姐周歲郎,半夜三更要奶嘗,是你妻子不是你娘,如何向我要奶嘗?不看親娘待我好,刷頭刷腦幾巴掌。(舒城)
井里開花不露頭,妻大郎小夜夜愁,等到日后郎長大,奴家已經白了頭。親媽喲,俺心的日月哪天過到頭?(穎上)
另外,在浙江等地,直至民國,還殘存著搶親習俗。搶親的直接原因多為男家窮,婚姻雖然已聘定,但出不起財禮,辦不起酒席,難以堂而皇之迎娶。男家在這種情況下便只能趁女方在家時,駕一葉小舟或雇一乘小轎,由媒人帶班,至女家附近隱蔽,再伺機將姑娘搶進船艙或轎內,到男家后草草拜堂成親。
2000多年來貫穿歷朝歷代始終的封建聘娶婚制,以其特有的包辦強迫性在人間演出了一幕又一幕的悲劇。在江南農村,晚清至民國年間,最不人道且具影響的是一種名為“霍親”的婚姻。所謂“霍親”,從字義上理解,意為完姻于倉卒之間?!盎粲H”的原因,大致有三:一因男子本人或其父母病危,醫(yī)治無效,男家純粹出于封建迷信觀念,以為讓男子和已聘定的女子突擊結婚,喜神會驅逐病魔,病人便能霍然而愈。這種“霍親”又叫“沖喜”?!皼_喜”當時在我國北方一帶農村也是流行的。“沖喜”的女子通常會因丈夫病歿而成為封建禮教“從一而終”的犧牲品。二因男家主婦病重,但家里無合適的女性對病人護理,以及病人一旦病故后家務缺少主婦操持,男家為使家中主婦有繼而“霍親”。三因男家的父或母暴卒,而按封建喪制,男子三年內不得背禮結婚,于是只好匿喪不報,并趕在入殮前“霍親”。
凡“霍親”,也須遵守禮制。但又考慮到此種婚姻系男家發(fā)生特殊情況所引致的,擇日迎娶為時間所不允許,男家便須央請媒人向女家說明情形,以取得女家的諒解和支持。一旦花轎到家,雖也須花燭交拜,但一切禮儀從簡。從女家來說,也可以猝不及備為由少送許多陪嫁物品,所以一般也都不反對女兒去“霍親”。
如果說“霍親”體現(xiàn)了聘娶婚制的野蠻性與包辦買賣性,那么,直至清末民國在廣東仍流行的“以雞代婿”婚陋俗,則還應加上“荒唐至極”四字:按彼地習俗,如遇男子聘定某女為妻,后因出門貿易,長期不返,不能行合巹禮,但又考慮到不能讓未婚妻在娘家終老,夫家就以一尾雄雞代替新郎,與迎娶過來的新娘拜堂。“成親”之后,新婦就將侍奉翁姑終生。
以雞代婿
封建聘娶婚制下中國婦女有著怎樣的悲慘命運,已無需多加置評了!
(2)家庭關系
晚清至民國的100余年,隨著中國社會性質的變化,家庭關系也經歷了深刻的變化。從政府方面來說,清末和北洋時代,固然仍把封建性的《大清現(xiàn)行刑律》作為家庭關系的基礎,以后編定的《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以及《中華民國民律親屬編草案》,也都充滿濃重的家族主義、夫權至上、男尊女卑等封建氣味。例如,《大清民律草案》關于“家制”規(guī)定,“家長以一家中之最尊長者為之”(第八條),“家政統(tǒng)于家長”(第11條);關于婚姻效力的立法,先是規(guī)定“妻于尋常家事視為夫之代理人”(第39條),接著又說:“前項妻之代理權,夫得限制之”(第39條);還規(guī)定對妻子的財產,丈夫有管理、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第42條)等等。在《中華民國民律親屬編草案》中,還把妻子與行為能力受限制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相提并論(第九條),并規(guī)定,妻子如果需要從事不屬于日常家務的行為,必須經過丈夫的允許(第六條、第七條)。然而,從另一面看,這些法令條例,較之前代,在夫妻權利、夫妻關系、家長和子女權力分配等方面多少有了些許調整。例如,關于子孫別立戶籍,過去歷代法律對此都限制較嚴,但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僅規(guī)定為“父母在,欲別立戶籍者,須經父母允許”(第七條),并沒有說父母不允可告官懲治的話。又如立法多以夫妻互為關系的一方訂立條文,較之前代完全以夫為中心規(guī)范妻子的行為畢竟已有所區(qū)別。
晚清時仍長期實行“出妻”、“義絕”的法律,直至民國初年,這種對婦女極其不公的強制離異制度仍為北洋政府的判例所沿用。后來,北洋政府依《大清民律草案》規(guī)定:“夫妻不相和諧而兩愿離婚者,得行離婚”(第43條),但緊接著又說:“前條之離婚,如男未及三十歲,或女未及二十五歲者,須經父母允許”(第44條),這就在實際上限制了男女兩愿離婚的離婚權利。法律同時還規(guī)定妻子也可以向丈夫提出離異,并訂立了九條準允夫妻中任一方提出離婚的“情事”。當然,所謂準允提出離婚請求的九條“情事”,無一不偏于男方,如第一點“重婚者”(法律既允納妾,何來重婚);第二點“妻與人通奸者(只提妻而不提夫,何來公平);第三點“夫因奸非罪被判刑者”(所謂奸非罪,指夫與有夫之婦通奸而被本夫告發(fā)才論的罪,若本夫不告,官府就不究)等等,均偏袒男方。更何況,北洋政府在上述九條“情事”之外還附加了許多偏袒和保護丈夫及其家族利益、不利于婦女提出離婚的種種限制,加上民眾法律觀念和知識的極端缺乏,而執(zhí)法者事實上仍是站在傳統(tǒng)衛(wèi)道士立場,維護宗法利益和夫權主義的。盡管如此,從歷史發(fā)展的目光看,北洋政府的“離婚”規(guī)定,相對于周秦以來只有男子可以拋棄妻子,而無所謂男女雙方兩相離異,自然也是一種進步。
國民黨時代的《民法·親屬編》從法律上對“一夫一妻”制和夫妻平等地位給予了肯定,這較北洋政府時代自然是進步了。與此同時,在家庭關系方面,它在維護夫權和族權統(tǒng)治的趨向上又十分明顯,與丈夫相比,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十分低下。如,作為妻子,沒有姓名權:“妻以其本姓冠以夫姓”(第1000條);沒有居住權:“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第1002條);缺少教育子女權:“對于未成年子女……父母對于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第1089條)。此外,為維護封建家長制統(tǒng)治,還規(guī)定“家置家長”(第1123條),家長“以家中之最尊輩者為之”(第1124條),而家務、子女特有財產均由家長管理(第1124、1088條)。民法還以“親屬會議”的形式,加強族權統(tǒng)治。
國民黨時代的民法將離婚分為兩愿離婚和由法院判決離婚兩種不同方式。民法未對兩愿離婚后男女雙方生活問題作規(guī)定,事實上這就大大限制了當時社會中那些生活無來源的婦女的離婚權利。
在判決離婚方面,對夫妻中任何一方規(guī)定了10項可請求離婚的理由:
1)重婚者;
2)與人通奸者;
3)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妻對于夫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共同生活者;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xù)狀態(tài)中者;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有不治之惡疾者;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被處三年以上之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第1052條)。
從形式上看,上述法律條文似乎于男女雙方都同等對待,但所舉判例和釋例卻歧視婦女,加之男女雙方在社會和家庭地位上的不同,故實際執(zhí)行起來往往只是有利于男方而不利于女方。以婦女受虐待來說,國民黨大理院的解釋是:婦女受到婆家虐待,但如果不至手腳折斷,造成殘廢,就不能申請離婚;而且即使手腳殘廢,但如果僅僅是婆婆所致,丈夫并未參與,也構不成請求離婚的理由。法律偏護哪一方,已不言自明。
總的看來,肇始于北洋政府而南京國民政府又有所發(fā)展的“離婚”說,是政府迫于社會進步所做的有限讓步。所以,盡管當時“離婚”剛剛開禁,而且國家政策事實上也盡可能設法限制離婚,但一些受革命思潮影響較深的地方,離婚事件仍頻有發(fā)生。如浙江鎮(zhèn)海,“離婚之案,自民國以來,數(shù)見不鮮”,浙江鄞〔yin寅〕縣,“邇來則離婚之風漸行”;河北雄縣,“離婚之訴,日有所聞”。在離婚后費用的分擔上,“大抵離婚出自男子則予婦贍養(yǎng)費用;出自女子者,女須償還聘金?!?《中華風俗志》下篇卷三)
受社會進步思潮和社會風氣變革的影響,民國時代的家庭,主要是文化經濟較發(fā)達地區(qū)的城鎮(zhèn)家庭,慢慢接受起“自由”、“平等”、“婚姻自主”等新觀念。維系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數(shù)千年之久的根基封建禮教開始動搖,禮教革命在一些家庭中開始悄悄進行。部分思想較開明的家長在婚姻問題上尊重起兒女的選擇。在夫妻關系中,“三從四德”首當其沖地遭到抨擊,婦女們特別反對“從夫”一項,開始不甘心受丈夫和公婆對自己的擺布和奴役,夫妻關系在部分家庭中得到了改良。不僅一些具有新思想和人權觀念的丈夫對自己妻子表示尊重,而且在一般普通的市民中,也開始稍具夫妻關系平等、應善待兒女婚姻的意識。饒有意味的是,此時期具一定教育水準的婦女,雖知道男女平等、保障婦女人權等概念,但她們中多數(shù)并不特別反對傳統(tǒng)式的夫妻關系。她們的最基本的要求,是丈夫對自己尊重和愛護,家庭中應有自己的一席之地,當然也不應受公婆和家庭其他親屬的欺凌。在此前提下,她們非但不與丈夫分庭抗禮,還愿尊丈夫為首,服從其領導。并非以愛情為婚姻基礎的傳統(tǒng)的中國家庭所以穩(wěn)固,和這種態(tài)度直接相關。
民國以后,中國的家庭在規(guī)模上也經歷了由大到小的變化。直至民國初年,中國仍多大家庭。書香門第及豪富之家,尤以多代同居共炊為榮,兒輩提出“分家”,非但會受到法律的非難,也會遭到公眾輿論的譴責,會被斥為“不孝”,受親友鄰里的唾罵?!拔逅摹边\動以后,中國一些地方的大家庭逐漸解體,經濟獨立的小家庭日見增多。以浙江省蕭山縣為例,1911年,全縣平均每戶規(guī)模為5.03人,到1948年,已降為4.48人。(《蕭山縣志》)
(3)繼承
晚清和北洋政府承襲了前代宗祧嫡長子繼承制,“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侄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后,卻生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還規(guī)定了嫡庶子與非婚生子承繼財產的差別:“嫡庶子男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所生以子數(shù)均分。奸生之子依子量與半份,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奸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繼全份?!蓖按粯樱梢哺緹o視婦女對財產的繼承權:“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其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并聽前夫之家為主?!?/p>
國民黨時代民法參照歐美、日本等國將夫妻財產制定為法定和約定兩種制度。法定制為聯(lián)合財產制。約定制分共同財產制、統(tǒng)一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三種。民法規(guī)定夫妻于婚前或婚后若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可就約定財產制之中選擇其中一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倘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的,則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以上規(guī)定由過去的完全以夫為中心的財產制轉為夫妻財產制,給予妻子法定的地位,自然是進步了許多,但在具體立法時它又處處露骨地維護男子的權益,其結果自然是妻子財產權的削弱甚至喪失。例如,在最通行的法定財產制中,第1017條規(guī)定:“由妻之原有財產所生之孳息,其所有權歸屬于夫。”第1018條把聯(lián)合財產管理權交給了夫,接著又說:“夫對于妻之原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第1019條)。在共同財產制和統(tǒng)一財產制中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梢姡磭顸h時代的民法,夫妻財產實際上完全掌握在丈夫手中,丈夫握有對夫妻財產的管理、收益和大部的處置之權。
清末以前男婚女嫁,聽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講究門當戶對,而且繁文褥節(jié)、講究排場,帶有濃厚封建迷信色彩,自由婚姻百不得一。古禮嫁娶要經過六禮行聘:送禮求婚(納采),詢問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問名),脫鞋樣、送日子訂婚(納吉),送聘禮(納征)、議定婚期(請期),親迎(新郎親自迎娶)。民國以后,婚禮略有簡化改革,但大體還是要經過問婚、送庚、定親,行聘、迎嫁等程序。蘇維埃時期,蘇區(qū)政府于民國20年(1931年)12月1日頒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廢除封建婚姻制度,禁止抱童養(yǎng)媳,實行男女平等,婚姻自由,3年中有上千對離、結婚男女到區(qū)、鄉(xiāng)蘇維埃政府登記領證,抱養(yǎng)和虐待童養(yǎng)媳的減少,寡婦再嫁的也較普遍,違反《條例》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受到游鄉(xiāng)示眾的處罰。但在紅軍北上抗日以后,封建婚娶的一套舊禮俗又回潮。城區(qū)在定親之后,由女家給親友散發(fā)訂婚餅,還分別送近親長輩定婚禮,費用全由男家負擔,男方、女方及其親友先后被邀請前往對方家中謂之“上門”,即算訂婚定奪,主家至親應備紅包給上門女婿、媳婦作見面禮(俗稱“見佩”)。結婚前一日,女家請起嫁酒。一早,新郎和親友到女家接嫁妝。而才溪,中都是在結婚當天新娘出門二三小時后由女家派人送嫁妝。古田、蚊洋則是嫁妝與新娘同行。嫁妝多少視家庭經濟和男方的聘禮而定,但是少不了澡盆馬桶(子孫桶),筷子、小訂婚餅,還分別送近親長輩定婚禮,費用全由男家負擔,男方、女方及其親友先后被邀請前往對方家中謂之“上門”,即算訂婚定奪,主家至親應備紅包給上門女婿、媳婦作見面禮俗
稱“見佩”)。結婚前一日,女家請起嫁酒。一早,新郎和親友到女家接嫁妝。而才溪,中都是在結婚當天新娘出門二三小時后由女家派人送嫁妝。古田、蚊洋則是嫁妝與新娘同行。嫁
妝多少視家庭經濟和男方的聘禮而定,但是少不了澡盆馬桶(子孫桶),筷子、小紅繩、布帶之類生活用品,諧早生快生、帶于帶孫之意。新娘出(娘家)門、入(夫家)門必須嚴格遵照擇定的時辰,一般都在凌晨出門清早入門,接親要帶上豬頭、魚、肉等三牲祭品,先祭拜女家祖先,并分別發(fā)給有關人員紅包禮,途中忌遇出喪、懷孕婦女,如遇上另一接嫁隊伍,有新娘互換手帕的習俗,古舊禮俗,新娘要坐花轎,富戶人家還雇吹鼓手迎送。古田赤坑和蛟洋鄒坑接親,至今仍保留背新娘的習俗。新娘入門時,屋內能看見的竹杈、木馬、木梯、籠、磨都要移開,生肖相沖以及寡婦、再婚婦女、三四十歲以上未生育的婦女都要回避。新娘入門后,由新郎引入洞房,新郎新娘有食酒泡紅蛋的禮俗,但新娘只有再婚的才食紅蛋。當日,主家請結婚酒,中午女客,晚上男賓,而農村一般都在中午請客,晚上只請至親好友,晚宴之后還有“鬧房”??h城夫妻有共食小母雞的習俗。新郎新娘婚后三五日回門探望父母。解放后,人民政府頒布新婚姻法,廢除包辦婚姻、一夫多妻、抱童養(yǎng)媳、寡婦不能再嫁等舊習。土地改革時,童養(yǎng)媳自主尋擇配偶,許多包辦婚姻亦紛紛解除,男女婚姻自由選,雙方到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就結成為夫妻。不講錢財,婚禮從簡,也不鋪張浪費,有的由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組織主持舉行集體婚禮,有的到外地旅行結婚。60~70年代,城鄉(xiāng)婚嫁都比較儉樸。 80年代以后,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一度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婚嫁攀比之風日盛,部分農村出現(xiàn)買賣婚姻回潮。
近年婚事大操大辦之風盛行,鋪張浪費嚴重,操辦一場婚事少則五七千元,多的上萬元。由于置辦嫁妝請客送禮互相攀比,費用越來越高,成為一種社會公害。
上杭境內還出現(xiàn)男到女家、招郎入贅,以及登報征婚、提倡晚婚的新風。男女自找對象,戀愛成熟才登記結婚,或以茶會形式舉行婚禮,或旅行結婚,提倡文明、健康,節(jié)約辦婚事,舉行集體婚禮已逐漸為人們所接受和向往。繩、布帶之類生活用品,諧早生快生、帶于帶孫之意。新娘出(娘家)門、入(夫家)門必須嚴格遵照擇定的時辰,一般都在凌晨出門清早入門,接親要帶上豬頭、魚、肉等三牲祭品,先祭拜女家祖先,并分別發(fā)給有關人員紅包禮,途中忌遇出喪、懷孕婦女,如遇上另一接嫁隊伍,有新娘互換手帕的習俗,古舊禮俗,新娘要坐花轎,富戶人家還雇吹鼓手迎送。古田赤坑和蛟洋鄒坑接親,至今仍保留背新娘的習俗。新娘入門時,屋內能看見的竹杈、木馬、木梯、籠、磨都要移開,生肖相沖以及寡婦、再婚婦女、三四十歲以上未生育的婦女都要回避。新娘入門后,由新郎引入洞房,新郎新娘有食酒泡紅蛋的禮俗,但新娘只有再婚的才食紅蛋。當日,主家請結婚酒,中午女客,晚上男賓,而農村一般都在中午請客,晚上只請至親好友,晚宴之后還有“鬧房”??h城夫妻有共食小母雞的習俗。新郎新娘婚后三五日回門探望父母。解放后,人民政府頒布新婚姻法,廢除包辦婚姻、一夫多妻、抱童養(yǎng)媳、寡婦不能再嫁等舊習。土地改革時,童養(yǎng)媳自主尋擇配偶,許多包辦婚姻亦紛紛解除,男女婚姻自由選擇,雙方到鄉(xiāng)人民政府登記、領取結婚證書就結成為夫妻。不講錢財,婚禮從簡,也不鋪張浪費,有的由共青團、婦聯(lián)、工會組織主持舉行集體婚禮,有的到外地旅行結婚。60~70年代,城鄉(xiāng)婚嫁都比較儉樸。 80年代以后,隨著物質生活水平的改善、提高,一度放松思想政治工作,婚嫁攀比之風日盛,部分農村出現(xiàn)買賣婚姻回潮。
近年婚事大操大辦之風盛行,鋪張浪費嚴重,操辦一場婚事少則五七千元,多的上萬元。由于置辦嫁妝請客送禮互相攀比,費用越來越高,成為一種社會公害。
上杭境內還出現(xiàn)男到女家、招郎入贅,以及登報征婚、提倡晚婚的新風。男女自找對象,戀愛成熟才登記結婚,或以茶會形式舉行婚禮,或旅行結婚,提倡文明、健康,節(jié)約辦婚事,舉行集體婚禮已逐漸為人們所接受和向往。
清末民初是中國社會的劇烈變動時期,社會的變動引起了婚姻家庭觀念的變遷,婚姻主權的變動,婚姻禮儀的刪繁趨簡,封建家庭及其倫理觀念的淡化,則是這一時期婚姻家庭觀念變遷的主要表現(xiàn)。
民國時期是指1912(民國元年)—1949年,這段時間,是一個承前啟后的歷史發(fā)展時期,各種社會因素都在向近代化方向發(fā)展。中國社會由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轉型,隨著封建專制制度結束、民國建立,政治制度發(fā)生了前所未有的劇變,社會經濟相應發(fā)展,人們的價值觀念也發(fā)生變化,社會發(fā)生了巨大的變遷。這些沖擊著城市傳統(tǒng)社會結構,傳統(tǒng)婚姻制度也受到挑戰(zhàn)并開始出現(xiàn)了變動。本文試圖對民國時期婚姻制度的變遷,從而揭示民國社會的變遷。
在經歷了清末維新、辛亥革命到民國成立等長期社會演變之后,民國社會恰好處在“破壞告成,建設伊始”的時間段。
眾所周知,中國的傳統(tǒng)婚姻是附于家庭的,婚姻純粹是為家庭和宗族傳宗接代的需要而存在,“上以事宗廟,而下以繼后世”,因此,婚姻帶有宗族主義色彩。包辦買賣婚姻,男女毫無婚姻自由。按照封建禮法的規(guī)定,婚姻締結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①主婚權操與父母、祖父母等尊長手中,實際上是由男性家長行使的。青年男女結婚之前很多都沒有見過面,結婚之后才開始培養(yǎng)感情。有的夫妻之間長年累月沒有產生感情,卻也因為受到封建但由于受封家長制、孝道等倫理觀念的支配,兩千年來人們無法擺脫而只能犧牲自我,以維系家族,根本不可能期待從婚姻中得到愛和快樂。這是一種犧牲個人利益服從家庭和家族利益的婚姻制度,它和傳統(tǒng)封建家庭制度共同維護著宗法一體化的封建統(tǒng)治。
此時的婚姻是公開的一夫一妻制、男尊女卑、實行家長專制、漠視子女利益,此時的婚姻弊端重重,使青年男女沒有婚姻的自由,更談不上自由戀愛。
人類自古至今,所經歷了群婚制、對偶婚制和個體婚制(一夫一妻制)是與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特別是經濟基礎相聯(lián)系的,是以具體的歷史形態(tài)存在社會與社會發(fā)展的一定階段。②
中國傳統(tǒng)的家庭與中國的小農社會是密不可分的。在封建社會,小農經濟導致了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很少。而到了19世紀20年代,中國近代化進程加快,人們的活動空間不斷擴展。人們離開土地,進入工廠,經濟開始獨立,使青年男女脫離了父母的支配,此時人們之間的接觸,為自由戀愛提供了條件。傳統(tǒng)的父母包辦婚姻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zhàn)。
經濟的發(fā)展,是青年男女更為獨立,使婚姻的變革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政治上的宗族理論思想的束縛也是一方面。1911年,中華民國成立,封建專制政體崩解,傳統(tǒng)社會關系開始松動,舊式婚姻家庭制度也受到影響,尤其是民國新法律的制定,加速了傳統(tǒng)婚姻制度的解體。新《民法》明確規(guī)定一夫一妻制、男女經濟地位平等、離婚自由,傳統(tǒng)婚姻制度正逐步失卻以往的政治基礎與法律保障。這給了傳統(tǒng)婚姻制度一個重大的打擊。
此外此時人們的婚姻觀念發(fā)生了重大變化,人們不僅提出了“婚姻自由”的口號,而且提出了“廢除婚制”、“婚姻革命”的主張;婚姻制度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納妾制受到猛烈批判,一夫一妻制逐漸成為主要的婚姻制度和家庭制度;婚姻日益自由,包辦婚姻逐漸減少,自主婚姻增多,離婚更加自由,離婚案件增多。
這段時間又有許多青年奮起開始思想大解放。梁啟超猛烈抨擊封建婚姻制度,主張婚戀自由,實行一夫一妻制,反對納妾;③譚嗣同則以自己的婚姻生活實踐一夫一妻制原則。二十世紀留學生知識分子群體形成,他們有西方社會生活體驗,更加痛恨傳統(tǒng)婚姻制度,對其批判更為徹底。1920年,上?!睹駠請蟆吩_展“關于廢除婚制問題”討論,不少人主張廢除婚姻制度,我們要有“自由的人格”,而“自由結婚,是一種彼此相互專利的結婚,是不合于‘自由的人格’的,所以我們要反對之?!雹軣o政府主義者易家鉞曾借“社會主義”的標簽攻擊一夫一妻制,鼓吹“無家”、“無婚姻”;⑤還有一些人把“愛情自由”與“通奸自由”、“性的解放”、“肉欲的解放”混為一談,造成舊道德的否定與道德的虛無主義之間的混沌與朦朧。1926年自命激進的長虹發(fā)表《論雜交》一文,否認一切婚姻制度,侈談“性”自由。⑥這些過于激進的改革主張否定了一切社會倫理道德,缺乏足夠的現(xiàn)實感和嚴密的科學性,無法正確指導婚姻變革。
封建社會的一夫多妻,納妾制度,使女性的地位處于被掌控的地位,女性永遠只能聽從男性的指揮。在愛情上,由于丈夫的多妻,使的這些妻也好妾也罷,都得不到一份唯一的真愛。即使有愛,也不能使唯一的專屬與自己,這是對女性愛情的不公平和踐踏。多少妻妾,為了爭寵,發(fā)生明爭暗斗,搞得家庭生活不和睦,有的家庭甚至因此而家破人亡。這些負面影響不在少數(shù)。
民國建立后社會輿論和婦女團體均發(fā)出強烈呼吁,“禁止蓄婢納妾”,“納妾者以重婚罪論”堅決要求取消一夫多妻制,傳統(tǒng)婚姻的一夫多妻制遭到社會的普遍反對。此時的婦女也不再永遠處于受壓迫地位,他們會為自己的權利而戰(zhàn)。婦女已經開紿覺醒,她們已向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發(fā)起沖擊,畸形的婚姻形態(tài)正受到人們的挑戰(zhàn)。社會上的婚姻也開始提倡一夫一妻制度,使得夫妻之間的感情更加融洽,家庭和睦。同時,這種觀念也受到了社會的支持。這樣更加有利于家庭的穩(wěn)定,感情的牢固。
同樣,這一時期,父母對兒女婚姻的主動權漸漸消失。離開土地,進入工廠;離開家庭,進入學校等等,以及西方自由平等的思想的傳入,使得青年的經濟地位獨立了,不再要依靠家里的支持,能夠主導自己的一切。與此同時,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種種條件,使得青年開始交流頻繁。男女結婚不再建立在相親或者父母的要求,青年男女之間又了更多的選擇空間。結婚的基礎從互不相識,到此時的自由戀愛,相愛而結為夫婦。父母的強求也減少,婚姻的自主權增強。家庭的成立不僅是為了傳宗接代,同時也是為了維系愛情,因此,夫妻關系也日趨平等,傳統(tǒng)婚姻中夫為妻綱的觀念已在淡化,越來越多的人追求正常的夫妻愛情生活,夫妻感情日臻濃厚。
傳統(tǒng)婚姻的目的完全是為了生兒育女,傳宗接代,侍奉父母,而民國時期的青年男女的婚姻目的卻發(fā)生了明顯的變化。此時的知識青年更多是我了浪漫,希望彼此一起生活,走過人生的日子。與此同時,離婚率也提高了。這時男女雙方不再為了家族、為了禮教等束縛自己。男女雙方認為沒有感情或者失去了在一起生活的意義,就會選擇和平地離婚。這也是一種告別彼此痛苦的方法。
在這個社會變遷的時期,婚姻制度在各個方面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化,很大程度上來說,從婚姻制度的變遷折射出了民國時期社會的巨大變遷,這一時期,人們在思想、生活習慣、處世等各個方面都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婚姻變革從根本上否定封建家長制和男尊女卑、婦女節(jié)烈等傳統(tǒng)綱常倫理,一定程度上促進了人們思想觀念的現(xiàn)代化,間接導致傳統(tǒng)統(tǒng)治基礎的初步削弱與分解,推助了民國社會由傳統(tǒng)向現(xiàn)代的轉型。
1950年。
清朝滅亡后,中華民國通過《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廢除了納妾制度,開始實行一夫一妻制。不過在那個戰(zhàn)火紛飛的年代,很多地區(qū)根本不受這個法律的管制,再加上民間依舊納妾,這個法律實際上也就是名存實亡了。
新中國成立后,在1950年頒布法律正式廢除了納妾制度,不過由于當時香港地區(qū)還屬于英國管轄,情況比較復雜,所以依舊存在著不少納妾現(xiàn)象。直到香港在1971年頒布法律才廢除了納妾制度。
如今的社會,婚姻制度已經煥發(fā)出新的光彩,男女平等成為婚姻的基本原則。夫妻之間的互相尊重、理解和支持成為了共識。納妾制度的廢除,為婚姻注入了新的活力和價值觀,使夫妻雙方能夠從容地面對彼此,并共同構建幸福的家庭。
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與發(fā)展
人類兩性、血緣關系進步到社會制度范疇的婚姻家庭,是一個復雜、曲折、漫長的歷史過程。作為社會制度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制度,是以各種具體的歷史形態(tài)存在于社會發(fā)展的一定階段的。
總的說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和社會制度的歷史類型是一致的。我們通常以經濟基礎的類型作為劃分婚姻家庭制度的歷史類型的基本依據(jù)。
原始社會早期經歷過一個漫長的前婚姻時代,那時生產力十分低下,人們結成規(guī)模不大的群體共同勞動,共同生活。在群體內部,男女成員在兩性方面是沒有任何限制的。隨著原始社會的緩慢發(fā)展,從最初的那種無限制的兩性關系中逐漸演變出群婚制的各種形態(tà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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