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偽裝案件、檢驗
論文:犯罪分子殺人后,為了掩蓋真像,逃避打擊,對現場及尸體進行偽裝,有的偽造自殺,有的謊報病死或意外事故死亡。因此,法醫(yī)在檢驗此類案件時,如分析判定不準即可放縱犯罪,危害極大。為探討這個問題,筆者就自檢和參與檢驗的168例經破證實為他殺而偽裝自殺。病死或意外事故的案例進行分析討論。
一般資料
本文168例是從零陵地區(qū)75一94年檢驗的1482起殺人案件中篩選出來的。占被檢驗殺人案例總數的8.7%,其中女性113例(67%),男性55例(33%),男女比例為1:2.055;年齡以20—39歲為多(107例),占64%;職業(yè)以農民為多(66例),占39%,見表1。
偽裝案件的特點
1、謊報案悄。犯罪分子殺人后,為掩蓋罪行,轉移視線,常編造各種借口向公安機關根案。
本組168例中,謊報病死的有56例(33.3%)、偽報自殺42例(25%),偽報意外事故38例(22.6%),死因不明8例(4.8%),不報案24例(14.3%)。
2、偽裝或變動現場。
本組案例中,犯罪分子對現場進行偽裝或變動清理的146例,占86.9%。其偽裝方式大休可分為四種情況:
(1)按其謊報的案情,對現場進行偽裝;
(2)將死者送往醫(yī)院,制造“急病搶救無效”或“送醫(yī)院縫中死亡”的假象:
(3)對觀場進行不同程度的清掃整理,如清洗現場遺留的血跡、整理室內零亂的物品等;
(4)將尸休穿好衣服裝入棺材或草率埋葬。
3、對尸體進行偽裝或毀尸滅跡。168例中,對尸體進行過變動和處理的134例,占79.8%,
(1)縱火夢尸6起,占3.6%。
(2)扼、勒死后偽裝上吊自殺的88起,占52%;
(3)移尸或在原有傷痕的部位附加傷痕(如撥火罐,以掩蓋殺人時留下的傷痕)的12起,占7.1%:
(4)將尸體拋入水中或丟入糞坑28起,占17%。
4、致死原因以扼、勒額和投毒謀害為多見。
經現場勘查和尸體剖驗證實,本組168例偽裝案件的真正死亡原因:扼或勒致死88例(52%)、投毒46例(27%)、純器打擊18%(11%),其他16例(10%)。
5、致死方式較隱蔽。
罪犯為掩蓋其犯罪行為,常采取詭秘的不易覺察的方式或人體較隱蔽的部位進行殺人和偽裝。如利用被害人患病服藥之機進行投毒,易與疾病死亡相混淆;扼頸、堵塞口鼻時使用軟性襯墊物,或用肘臂夾頸鎖喉等,以致頸部外表不留或很少留下痕跡。
而扼、勒致死后多偽裝自縊(67例),其頸部扼、勒痕常被縊溝掩蓋或混淆,特別是在瀕死狀態(tài)下懸吊或扼頸時使用軟襯墊物的情況下,頸部外表很少留下暴力痕跡。
該組168例偽裝案件中,經檢驗鑒定為扼頸死的有64例,尸檢時發(fā)現頸部皮膚無扼痕的占12.5%,頸淺肌群出血不明顯的占17.2%,而咽后壁深部軟組織山血的比率比較高,90.6%。見表2
6、親人、熟人殺人在偽裝案件中所占比重大。
本組168例中,兇犯與被害人之間系近辛的94例,占56%,其殺人原因主要是家庭矛盾(58例),其次是男女關系或奸情(34例),如由于夫妻一方有外遇,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殺害配偶,或因亂搞男女關系,致使婦方懷孕,男方無法處理而將其殺害。另有2例系失手誤傷致死。
討論
1、根據零陵地區(qū)統計他殺后偽裝自殺、病死和意外死亡的案件,占殺人案件的8.7%,估計尚有未被揭露者,實際案例數可能比木組報告要多。此類案件極其隱蔽,具有欺騙性等特點。有時下易發(fā)現,若稍有疏忽,就會釀成大錯。因此法醫(yī)在臨案檢驗工作中應保持高度的警惕。
據上述168例分析表明.此類案件多隱藏于報稱未經診治的病死、自縊、溺水死等假象之中。而男女關系和家庭矛盾是主要作案原因。對20一30歲年齡組的青年女性和老弱病殘的突然死亡,凡報稱上述原因者,應倍加警惕,尤其是群眾有懷疑,要求復檢的,必須予以高度重視,
2、偽裝案件由于作案手段狡詐,常采用他殺與自殺傷痕容易混淆或容易掩蓋的致死方法進行行兇,如扼、勒后偽裝上吊自殺,則易忽略,不易發(fā)現,故法醫(yī)檢驗工作中必須全面、細致。
本組案例中,屬于扼,勒頸致死后偽裝的88例,其中扼預死的64例,法醫(yī)檢驗時,頸部外表未見扼捏痕跡的8例(12.5%)、頸淺肌群無明顯出血的11例(17.2%),而咽后壁深部軟組織出血的比率較高,占90.6%,下頜角軟組織檢見出血斑的36例,占56.3%。因此,在檢查死在不明,特別是有偽裝可疑的尸體時,切勿因頸部外表無扼痕或頸淺肌無明顯出血而輕易否定他殺。檢驗時,應于其后乳突外切開,充分暴露下頜角部位,并分層剖驗,觀察咽后壁及頸深軟組織有無出血,并結合尸休窒息征象,才能作出準確判定。
3、此類案件中,投毒謀害致死的案例占27%,這是因為投毒害命在尸表上不易留下引人注意的痕跡,毒害案件多謊報病死。有些毒物中毒與某些疾病有雷同癥狀,特別是犯罪分子乘被害人患病服藥之機在藥物、飲料中投毒,或利用靜注、肌注,或在陰道內塞入毒物,則易被病癥掩飾,不易發(fā)現。
如雙.牌縣白底鄉(xiāng)村民陳順德(男,64歲)因患肺心病服藥期問,被其妻在前好的中藥液中投入毒物致死案,尸檢時因偏重于檢驗所見的嚴重心血管病變和臨死時的病癥,差占出現判斷失誤,后因作毒物定量分析才確定案件性質。有的中毒尸體(如氟化物、安眠藥)的剖驗所見與某些疾病猝死(如急性出血性胰腺炎)也易混淆。通過尸檢(外表及剖驗),死因仍未明確時,應從多方面考慮,并全而提取檢材,以防時過境遷,無法彌實。
4、從資料分析的情況來看,此類案件一般都具有謊報案由、偽造現場,變動和處理尸休,致死方式較隱蔽等特點。然而,所有殺人后進行偽裝的案件都存在著許多與嫌疑人謊報的案情難以解釋的矛盾和疑點。這些矛盾和不合現象主要表現在:現場情況與謊報的案情相矛盾,真實痕跡物證與偽裝痕物并存而使現場自身各種現象之間相互矛盾,尸檢所見與(偽造的)現場所見相矛盾,尸體自身各種現象相互矛盾(如吊死尸休頸部有勒痕或腰背部應服’有尿液),呈報死因與尸檢結果相矛盾,事主陳述與群眾調查相矛盾等等。
因此,在現場勘查和尸檢過程中,應多方尋找科學依據,不要顧此失彼,既要盡可能地多獲取可供分析、鑒別、判定的客觀依據,還要注意收集相關的參考依據,千萬不能滿足現狀(即少量的依據)而急于定論筆者認為,對此類案件的檢驗,應抱“寧多勿少”的態(tài)度進行勘驗和提取檢材。因為有時尸體所處的場所、位置及發(fā)案時問等對于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意義,有時尸體的體位、衣著情況也能作為判斷的參考依據。綜上所述,此類案件的案情和事主的陳述、現場勘查、尸檢材料和群眾調查,這四個方面存在多種不易解釋的矛盾和不合理現象,而這四個方面的有機結合、互相印證、是識別此類案件的有效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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