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揚子晚報》報道,從今年起,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請追認烈士。但此前被追認烈士稱號的依然有效。
據(jù)悉,此消息來源于一份中國國家民政部對未成年人追認烈士年齡限制問題所作的答復。民政部認為,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為屬于本人能理解并可預見相應后果的行為。因此,未成年人追認為烈士,應當包括年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
長期以來,在和平時期的人們的心中,“烈士”似乎沒有年齡大小之分,關(guān)于烈士的制度性表彰中,年齡也似乎不是一種硬性的表彰標準,完美的“利他主義”是我們社會通用的第一判斷。在濃烈的推崇完美“利他主義”的價值判斷氛圍里,年齡只成為新聞報道中慣用的“綠葉”,承襲著社會上關(guān)于烈士極致化“義無反顧”的價值期盼,但凡提到見義勇為的烈士,報道中必有“奮不顧身”等字眼相隨。
可是,當我們感動于一個個熱血的事件時,我們不能不睜大眼睛的是,有相當多的很小的孩子,他們在尚未真正理解人生及生命的意義,甚至還未爬上人生這個大舞臺的臺階時,就獻出了幼小的生命。比如,《中國少年報》曾在一個月內(nèi)收到14個省的34篇來稿,報道17起少年搶救他人而身亡的事跡,其中大多數(shù)屬于能力不足或搶救不當。這其中固然有偶然的因素,但也與一些媒體與某些相關(guān)制度過分推崇“烈士情愫”不無關(guān)系。對某些帶“血”的、甚至獻出年幼生命的“見義勇為”,社會上盲目的鼓動也要負起相關(guān)的責任。
一個相對成熟的社會,在某些共同的大前提下,還應針對不同人群細化出不同的價值評判體系,這是人性化關(guān)愛的需要。一個普通人成為真正意義上的烈士,其實是需要一些客觀條件的。而我們現(xiàn)在關(guān)于烈士的價值評判,實際上仍是一個“大籠統(tǒng)”的成人標準,而沒有根據(jù)具體人群作出更人性化的細分。
前不久,北京市有關(guān)部門將《北京市小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最后一條進行了修改,將原來的“遇到壞人壞事要主動報告、敢于斗爭”改為了“遇到壞人壞事主動報告”,去掉了“敢于斗爭”的要求。此舉實際上就是對年幼生命的人性化、制度化關(guān)愛的起步之一。
我們期待著越來越多的關(guān)愛年幼生命的具體舉措出臺,以最終匯成一個立體化關(guān)愛的價值評判體系,以人性化的視角呵護祖國的“花朵”,與發(fā)展變化中的社會道德、倫理、制度體系“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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